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1號上 訴 人 葉木超視同上訴人 葉憬欣被 上訴人 盧立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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