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264號
TCHV,109,上易,264,20220715,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賴帥帆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吳 虹
林羿汝
林秀怡
林若竹
林秀青&ZZZZ;&ZZZZ;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朱明德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何翠情
何榮發
何柏燊
何柏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江衍義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賴重光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朱鎮煜
訴訟代理人 張純英

張淳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妤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賴陳玉鳳何台英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唯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廖朱靜娟
朱道篤
朱日光
朱哲寬
朱冠錚(兼朱芳茂之承受訴訟人)

朱王女
朱江山
朱江寶
陳朱玉紅
何志鴻
何秉翰
何新貴
何聰洲
蔡拱
蔡培火
蔡雪梨
朱文龍

朱文甫

張朱瓊惠
朱慈惠
朱家良
朱奕帆(原名朱家渝

朱琬蓁
朱俊安
林美伶
朱培銘
朱亭禎
蔡季憲
朱楊招治
朱森煜
朱森煒
參 加 人 林朱桂純
訴訟代理人 黃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