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3號
TCHM,111,附民,23,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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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麗貞

被 告 鄧氏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0年度醫上訴字第219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鄧氏蓮被訴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決有 罪,被告鄧氏蓮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鄧氏蓮有罪部分撤銷,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告對被告鄧氏蓮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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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