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1167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及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刑事卷宗(含警卷、偵查卷及一審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惟除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外之受詢問人之年籍資料均須遮隱處理。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 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充分了解相關證人、卷內之 資料,聲請付與本案警卷、偵卷、一審卷全部及相關筆錄之 錄音、錄影光碟及曹永陸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之手機錄音 錄影內容等語。
二、聲請交付警卷、偵查卷及一審卷宗及證物影本部分:(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 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 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 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 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現由本院繫屬中,聲 請人既為本案被告,其聲請交付本案警卷、偵查卷及一審卷 宗及證物之影本(依聲請人111年7月8日聲請狀、本院111年 7月12日審理筆錄、111年7月12日聲請狀所載意旨),經核 所聲請付與之卷證影本,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 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
之範圍,應予隱匿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 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 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依上揭規定,諭知 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該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又聲請人同意以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是本件亦得 付與隱匿第三人個人資料之電子卷證代之。
三、聲請交付警卷、偵查卷及一審相關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及 曹永陸於108年11月14日之手機錄音錄影內容部分:(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司法院訂頒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本院業已准許如前, 已符合聲請人欲為訴訟所用之需求。聲請人聲請交付卷內警 詢、偵查、一審相關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及曹永陸於108 年11月14日之手機錄音錄影內容,然上開手機之內容業經原 審於110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聲請人及其辯護人 並就勘驗內容表示其意見(見原審卷二第98-99頁),且原 審業已依聲請人之聲請付與上開手機內錄音錄影之內容(見 原審卷二第177-183頁),其訴訟上之權益已獲保障,於本 院重複聲請上開手機之內容顯無實益。另相關證人之證詞、 手機錄音錄影內容均載明於筆錄之上,而被告於本院111年7 月12日審理時就其聲請之目的僅泛稱為充分了解相關證人及 卷內之資料,是被告詳閱其上開本院准予其聲請之卷證資料 ,即可得知相關證人證述及手機錄音錄影之內容。聲請人並 未依上開規定具體敘明其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且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含告訴人、證人於庭期中 口頭陳報個人年籍資料之影音,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且於技 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 隱,復考量拷貝錄音、錄影,非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拷 貝攜回自行播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且易導致程序上爭執、 延滯及紛擾,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依上 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自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本院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