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庭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庭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醫師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庭甄因犯如附表所示醫師法等案件,經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 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 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已向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 、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 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 本院卷第6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受刑人王庭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侵占罪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間某日 108年1月29日 109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1號 金門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3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30號 109年度訴字 第30號 110年度醫上訴字第18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20日 110年05月20日 111年0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30號 109年度訴字 第30號 110年度醫上訴字第18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7月03日 108年07月03日 111年05月04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413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號。 2.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金門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