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08號
TCHM,111,聲,1508,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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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房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房建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房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 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 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對於上開案件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為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時 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應 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所謂 「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 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 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 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因符合 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 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房建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7/25上午9時24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12/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036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判決日期 109/03/05 109/08/03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06/18 109/09/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67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62號 ①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②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66號之1(已執畢)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25 109/01/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判決日期 109/08/03 111/02/1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09/01 111/05/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63號 ②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66號之1(已執畢)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2號 ②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判決日期 111/02/10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5/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2號 ②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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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