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76號
TCHM,111,聲,1476,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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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渟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渟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渟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9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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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