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71號
TCHM,111,聲,1471,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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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莉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莉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莉蓁(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9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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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