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41號
TCHM,111,聲,134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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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俊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亦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 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 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 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 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 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 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 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 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 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 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而在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 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 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2及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11月、3年,有前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考,則本 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18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業 經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7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 5月(計算式=1年11月+3年+1年6月),且應考量受刑人在短 時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 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 長期,以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以及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 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 ,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 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 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受 刑人並未提出任何意見表達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03/02 109/03/02 109/01/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45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45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判決日 期 110/11/11 110/11/11 111/03/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1031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103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3/17 111/03/17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71號。 2.編號1至編號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63號。 2.編號3至編號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共3罪) 犯罪日期 109/01/07 109/01/08 (共3次) 109/01/08(2次) 109/01/09 (共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判決日 期 111/03/29 111/03/29 111/03/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21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5/04 111/05/04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63號。 2.編號3至編號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續上頁)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01/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17號 判決日 期 111/04/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1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5/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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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