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7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峻豪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度聲字第129
9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68、111年度執字第301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 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 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 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 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 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 ,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 行刑之酌定標準,法雖無明文,惟參考德國刑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及近年來實務之經驗,具體而言,法院應就被告本身 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 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 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 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綜合考量上開條件,為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 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民國107 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 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
規定,於併合處罰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 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 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 之應執行刑,先此說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俱已確定在案。而上開數 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規定,因檢察官之聲 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審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0年8月,雖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2年以上,及各 定應執行刑之合併總和(有期徒刑19年6月,即編號1曾定宣 告刑3月、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1年5月、編號4至5曾定應 執行刑3年6月、編號6曾定宣告刑1年4月、編號7至8曾定應 執行刑2年、編號9至11曾定應執行刑2年5月、編號12曾定宣 告刑1年1月、編號13曾定宣告刑1年4月、編號14至17曾定應 執行刑2年2月、編號18曾定宣告刑2年、編號19至20曾定應 執行刑1年5月、編號21曾定宣告刑7月之加總)以下範圍內 ,並未較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前定之執行刑及宣告刑加計後之 總和。然查,依卷內各該判決書之記載,抗告人所犯附表所 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點集中於106年11月至108年 10月間,加入不同詐騙集團分別擔任取款車手、車手頭或取 簿手,犯罪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 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 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而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 之人格面亦無不同;另審酌各次犯罪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為 最低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即編號4所示其中之1罪) 、最高為280萬元(僅1人即編號18所示之罪),其中大部分 被害人損失金額多為數千元至45萬元之區間(詐欺取財之犯 罪金額總計790餘萬元,被害人數共計83人),除少數被害 人外,大部分被害人損失尚非鉅大,且其匯入金額有部分或 未完全遭車手提領、或提領前經警示帳戶無法提領,或甚至 犯罪未遂;又其各次犯罪獲利不多(或甚至無犯罪所得), 受刑人整體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僅11萬餘元。是抗告人 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 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詳酌 上情,並具體剖析說明其裁量之理由,泛謂審酌本件內部性
及外部性界限,暨抗告人各罪犯罪時間、類型、侵害法益等 情為整體非難評價,機械性就上開內部性界限為之酌減,而 為上開執行刑之酌定,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即 難謂妥適,自難昭折服,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又本院自為裁 定並未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 後段規定自為裁定。。
㈡本院審酌抗告人於短期間內實行參加不同詐騙集團,分別擔任提款車手(或車手頭)及取簿手,其中參加:①周瑞盛、少年黃○剛之詐騙集團犯行(即編號2至3、6至11、13至17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合計為10年8月;②白友峰、毛國斌之詐騙集團犯行(即編號4至5),其應執行刑為3年6月;③姜智峻、范姜鈞之詐騙集團犯行(即編號12),其宣告刑為1年1月;④綽號「龍龍」、「青蛙」之詐騙集團犯行(即編號18),其宣告刑為2年;⑤綽號「精彩弟」之詐騙集團犯行(即編號19至20),其應執行刑為1年5月,及編號1為偽造署押罪(宣告刑3月)、編號21為肇事逃逸罪(宣告刑7月)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之公平性,並參酌法院實務上對於類似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諭知之刑度,應就分別比例予以定之,認本件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並審酌抗告人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詳如上述),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署押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1.26 107.1.31-02.02 (原附表誤載為2月2日) 107.01.30-31 (原附表誤載為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02.26 109.05.19 109.05.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31 109.06.15 109.06.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396號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0罪) 有期徒刑9月(2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17~107.01.09 106.11.19~107.01.10 107.01.30-31 (原附表誤載為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9、28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9、2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1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09.04.15 109.04.15 109.02.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10 109.07.10 109.07.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085號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58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30~107.01.31 107.01.29~107.01.31 (原附表誤載為30日) 107.06.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09.02.26 109.02.26 109.03.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21 109.07.21 109.07.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468號 (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585號 (編號9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25-26 (原附表僅載26日) 107.06.12-26 (原附表僅載26日) 107.07.16-18 (原附表僅載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0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判決日期 109.03.11 109.03.11 109.06.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21 109.07.21 109.07.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585號(編號 9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695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8罪) 犯 罪 日 期 107.02.05 107.01.28-29 (原附表僅載29日) 107.01.31~107.02.09 (原附表誤載為2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2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2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判決日期 109.02.13 109.06.30 109.06.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29 109.08.04 109.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70號(編號 14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0罪)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7.02.05~107.02.07 (原附表誤載為2月6日) 107.02.01~107.02.09 (原附表誤載為2月2日) 107.06.25~107.06.29 (原附表誤載為6月29至7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2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2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35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41號 判決日期 109.06.30 109.06.30 109.08.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5、108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8.04 109.08.04 109.09.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70號(編號14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34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9.20-27 (原附表僅載27日) 108.09.23-26 (原附表僅載26日) 108.10.0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09.10.13 109.10.13 110.12.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04 109.12.04 111.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69號 (編號19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