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凱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魏光玄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楊淞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5892 號、第28054 號、104 年度毒偵字
第3286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未經許可,製造子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淞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4 、6 、8 、9、10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崇凱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毒聲字第16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10月9 日釋放(指揮書執畢日期 為102 年10月26日),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102 年10月11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65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 ne,俗稱K 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 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 、bk-MDMA )分別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楊淞麟亦明知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卡西酮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 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亦不得持有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崇凱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104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附近之「加菲貓」 電子遊藝場外,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薇薇」之成年 男子處,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等 成分之毒咖啡包約200包(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純 質淨重共約25.53公克以上),用以抵償該人積欠黃崇凱新 臺幣(下同)5萬元之債務,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黃崇凱另於104年10月12日下午某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之「水月汽車旅館」外,將上開 剩餘之毒咖啡包共196包(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純 質淨重共約25.53 公克)放置在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黑色購 物袋內寄放於其友人楊淞麟處,楊淞麟則自斯時起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㈡黃崇凱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年9月間某日, 在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哥」之成年男子,以2 萬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 愷他命5 包(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共約108.27公克),以6,00 0 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 餘淨重分別為2.5369公克、3.6929公克、16.9507 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共20.3825 公克),而同時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詎黃崇凱仍未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4 年10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水月汽車旅館」內,自上開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取 出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二、黃崇凱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0 年1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大城國寶大樓」租屋處內,向不詳網站購買模型道具槍 1 支、彈匣1 個、未放置火藥之子彈10餘顆後,竟基於製造 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104 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詳時 間,向臺中市豐原區某五金行購買用於釘槍之火藥,在臺中 市豐原區某汽車旅館內,以鉗子將火藥裝填入上開未放置火 藥之子彈內,而製造如附表編號5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 子彈6 顆及其餘3 顆經送驗試射認不具殺傷力而未遂之非制 式子彈。其後,即未經許可持有之,並將之隨身攜帶。
㈡復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意,於10 4 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詳時間,向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北路之 「達昇玩具店」購買撞針後,即在臺中市豐原區某汽車旅館 內,使用其所有之銼刀更換撞針,再以電鑽將上開購買之模 型道具槍之槍管予以車通,而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6 所示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 支( 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後,即未經 許可持有之,並將之隨身攜帶。
㈢另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104 年4 月間某日 ,在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附近之「麥當勞餐廳」內,由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編號7 所示具有殺 傷力之制式子彈1 顆,而未經許可持有之,並將之隨身攜帶 。
三、嗣於104 年10月13日凌晨0 時50分許,黃崇凱在臺中市豐原 區中正路與信義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而發現黃崇 凱因案遭通緝中,在偵查之員警尚未發覺黃崇凱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前,黃崇凱即 主動從其隨身之手提包內拿出上開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供警 查扣,而接受裁判;員警又在其隨身之手提包內發現供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 組、 上開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如 附表編號7 所示之制式子彈1 顆(業經送驗採樣試射,已不 具殺傷力)及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9 顆(其中6 顆具殺傷力、3 顆不具殺傷力,均經送驗採樣試射,均已不 具殺傷力)。黃崇凱並告知員警其將改造槍彈之工具寄放於 楊淞麟處,經警聯繫楊淞麟到案說明,楊淞麟始將黃崇凱所 有寄放之物品交出,經警在其內發現上開如附表編號1 所示 之毒咖啡包196 包、如附表編號8 所示裝毒咖啡包之黑色購 物袋1 個、如附表編號9 所示供製造改造手槍撞針所用之銼 刀3 支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製造子彈所用之鉗子1 個而予以 查扣,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 1 之規定(不包括第202 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 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
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前段、第20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 ,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 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 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 條之規 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 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 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 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 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 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 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 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 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 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 月 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 2 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 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 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 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 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 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4 年10月27日刑鑑字第1048000510號、104 年11月23日刑 鑑字第1040099243號、104 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及105 年6 月23日刑鑑字第1050046283號函各1 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驗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3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均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 條規定,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 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 第1 項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 性,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之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 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相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 卷或特定儲存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 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再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 的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
的,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 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 而發生的變化、遺忘),故照相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惟卷附之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所得,且 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告2 人及被告黃 崇凱之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之照片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 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扣案之物,因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本 案扣案物品係經警依法定程序合法所扣得,有各該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詳下述),且查無其他證 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具有關 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 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 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 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 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 能力。經查,本案除上揭所述外,其餘判決內所引用之供述 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 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 告2 人及被告黃崇凱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 意見(見本院卷第63、101 頁),且檢察官、被告2 人及被 告黃崇凱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就此等事證之 證據能力,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 189 至196 頁反面),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 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黃崇凱、楊淞麟所犯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凱、楊淞麟分別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5 年度偵字第 3970號卷第15至17、29至31頁、104 年度偵字第25892 號卷 第89至90頁、第109 頁反面、本院卷第63、100 、194 頁) ,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25至30、41至44頁),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 之毒咖啡包196 包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裝毒咖啡包所用之黑 色購物袋1 個可資佐證,而上開扣案之毒咖啡包196 包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 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等成分,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約25.53 公克,有該局104 年12月10日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見104 年度偵 字第28054 號卷第73至74頁),是被告黃崇凱、楊淞麟前開 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被告黃崇凱、楊淞麟此 部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黃崇凱、楊淞麟上開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告黃崇凱所犯持有第二、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5 年度偵字第3970號卷第24 至27頁、104 年度偵字第25892 號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 本院卷第100 頁、第194 頁反面),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0張附卷可稽(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警卷第2 、19至23、33至49頁),並有扣案如附 表編號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愷 他命5 包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 組可資佐證 ,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3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5369公克、3.6929公克、16.9507 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共20.3825 公克),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41000266號鑑 驗書1 份在卷可憑(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卷㈠第38、 39頁),另上開扣案之愷他命白色粉末、白色晶體5 包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共約108.27公克,有該局104 年
11月23日刑鑑字第1040099243號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見10 4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卷㈠第116 頁正反面)。又被告黃崇 凱經警徵得其同意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30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警卷第25、26頁、104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卷㈠ 第108 頁),復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應依 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黃 崇凱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毒聲字第16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02 年10月9 日釋放(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2 年10月26日),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1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 黃崇凱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處罰。是被告黃崇凱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 告黃崇凱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黃崇凱上開持有第二、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二、㈠㈡被告黃崇凱所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 子彈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部分: 訊據被告黃崇凱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可發射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等犯行,辯稱 :伊沒有製造槍枝、子彈,伊於100 年10月間某日,在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 號「大城國寶大樓」租屋處內, 有向不詳網站購買模型道具槍1 支、彈匣1 個、未放置火藥 之子彈10餘顆,但沒有於104 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詳時間, 向臺中市豐原區某五金行購買用於釘槍之火藥,伊之前陳述 是指在臺中市豐原區某五金行可以買得到用於釘槍的火藥, 關於伊買的模型槍只有裝上撞針,並沒有在臺中市豐原區某 汽車旅館內,將火藥裝填入上開購得之未放置火藥之子彈內 ;伊於104 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豐原區某 汽車旅館內,向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北路之「達昇玩具店」購 買撞針後,裝在上開伊購買的模型槍裡面,但伊沒有電鑽, 所以並沒有用電鑽將上開購買之模型道具槍之槍管予以車通
,伊買上開模型槍時,槍管就已經車通了,伊放在楊淞麟那 邊的東西不是伊拿來改造槍枝或子彈所用云云。惟查: ㈠此部分製造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凱於 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本院勘驗被告黃崇凱於104 年 10月13日之警詢錄影光碟及104 年10月13日之偵訊錄影光碟 結果,「筆錄係採一問一答,全程錄音、錄影方式進行,被 告黃崇凱之供述並無受不正方法訊問,且意識清楚,能自由 陳述,並無意識模糊不清之情事」(見本院卷第137 至143 頁),而被告黃崇凱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被告黃崇凱上開於 警詢、偵查中之自白有何出於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而有非任意性自白之情形,被告黃崇凱於上開警詢、偵查中 之筆錄經本院勘驗後之實際問答如下(黃:黃崇凱、警:警 員、檢:檢察官):
⒈104 年 10 月 13 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警:你所持有之槍枝1把(含彈匣)和10顆子彈來源? 黃:(無法辨識)
警:是跟誰買的?
黃:...網路上
警:網路上訂的?
黃:(無法辨識)
警:你自己網路上買玩具槍,再自己改造,是這意思嗎? 黃:對。
警:本來不是這樣子,那子彈怎麼來的?
黃:也是我改造的。
警:你改的?
黃:對。
警:子彈也是你改的?
黃:(無法辨識)
警:子彈...怎麼來的?
黃:...打牆壁的那種...喜得釘...
警:彈殼呢?
黃:(無法辨識)
警:子彈的彈殼啊?
黃:買...一起....回來再自己加工。
警:跟槍一起?哪一個網站?哪一個賣場?
黃:(無法辨識)
警:這支槍是在哪一個網站訂的?
黃:(無法辨識)
警:買很久了?忘了?
黃:(無法辨識)
警:(無法辨識)
黃:(無法辨識)
警:你是當什麼兵?怎麼會改這個?
黃:砲兵。
警:砲兵?有學這個啊?那你怎麼會?
黃:以前...(無法辨識)
警:這我等一下也會問喔。多久以前?大概,大概就好,幾 年前?半年前?3 個月前?現在10月。
黃:去年,去年10月。
警:你買來是玩具槍就對了?BB槍?
黃:對。. . . (無法辨識). . . 因為他沒辦法擊發. . . 買來的時候是沒有那根,然後. . .
警:(無法辨識)
黃:可以啊。
警:買來就可以...?
黃:可以啊。
警:...撞針
警:自己改的嘛?
黃:(無法辨識)
警:子彈你是從同一個網站上買來的?
黃:對。
警:跟槍是同一批?
黃:對。
警:你說火藥是從哪裡來的?
黃:喜得釘。
警:火藥耶,你在哪裡買到那種火藥?
黃:(無法辨識)
警:你說買來只有彈頭、彈殼,自己再裝火藥? 黃:...(無法辨識)...槍裡面就有.... 警:裡面是空的喔?裡面還有東西?沒關係啦,反正就是買 來是空的,你再自己裝火藥就對了?
黃:對。...裝火藥。
警:底火呢?你有裝底火嗎?
黃:底火...
警:底火...是一樣的。
(此段無對話)
警:你有試過可以擊發沒有問題?
黃:(無法辨識)
警:你改造槍枝、子彈所需的零件及火藥是怎麼來的? 黃:(無法辨識)
警:改槍的零件怎麼來的?工具?
黃:改槍的零件...電鑽...
警:電鑽?電鑽就可以改了?
黃:嗯。
警:所以你只有用電鑽而已?
黃:嗯。
警:火藥就是...你是從五金行買的嗎?
黃:對。
警:你知道那個名字叫什麼嗎?打牆壁那個釘子叫什麼? 警A:喜得釘。
警:火藥... (無法辨識)
黃:(無法辨識)
警:(無法辨識)
黃:(無法辨識)
警:是槍跟火藥跟...嗎?啊你只買火藥這樣子? (此段無對話)
警:都長的像子彈一樣?...一顆一顆這樣? (此段無對話)
警:都是從五金行買的?槍枝你是需要再裝其他零件嗎?撞 針勒?
黃:撞針玩具店有賣。
警:你有多裝什麼零件上去?撞針而已?從玩具店買的? 黃:(無法辨識)
警:你是說那種生存遊戲店是不是?買撞針?哪一間你還記 得嗎?
黃:達昇。
警:達昇在哪裡?圓環北路那間喔?
黃:....
警:飛黃騰達的達?對不對?昇是日升?
黃:還有賣槍賣底火。
警:賣槍賣底火?
黃:(無法辨識)
警:還有其他的?
黃:...(無法辨識)
警:這底火是在達昇買的嗎?還是?
黃:(無法辨識)
警:你持有那把槍枝跟子彈是作什麼用的?
黃:防...防...。
警:防身用喔?為什麼要防身?跟人家結怨?不然為什麼要 防身?
黃:很酷啊。
警:很酷?
警:你都隨時帶在身上喔?
黃:嗯...就是....
警:常帶嗎?
黃:(無法辨識)
警:你有沒有擊發過那個槍?
黃:有。
警:在哪裡?
黃:在都會公園的月下老人。
警:都會公園的什麼?
黃:月下老人。
警:那是一個景點是不是?
黃:算景點吧。
警:地名就叫月下老人?
黃:人家都叫月下老人。
警:時間勒?時間大概什麼時候?大概?幾月? 黃:應該是上個月。
警:上個月而已?月初、月中、月底?忘記了?幾次?打了 幾顆子彈?
黃:2發。
警:有擊發成功喔?
黃:有。
警:所以你本來有12顆子彈?
黃:我試. . . 然後有卡彈,那個卡住,我是有把彈殼弄掉 ,然後又試射,. . . 然後再打. . . . 。
警:好啦沒關係啦,現在剩10顆還有嗎?
黃:(無聲音)
警:2顆...?
警:用...作為子彈嗎?擊發的時候?
黃:(無聲音)
警:你說你買那支槍買多少?
黃:2....
警:子彈呢?
黃:...
警:附子彈就對了?
黃:...
警:你是否知道私自持有槍枝及彈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
黃:知道。
警:你有沒有使用你持有那把槍枝和彈藥去從事違法的事情? 黃:(無法辨識)
⒉104 年 10 月 13 日偵訊筆錄
檢:那手槍、彈匣、子彈10顆是不是你的?
黃:是。
檢:什麼時候買的?
黃:買很久了。
檢:大概,大概。
黃:買快一年了吧。
檢:是不是103年10月左右買的?
黃:是。
檢:怎麼買來的?
黃:網路上訂的。
檢:寄到你家喔?
黃:當時寄到我家。
檢:寄到哪裡?
黃:寄到我住的那個大城國寶。那裡是...
檢:租來的?
黃:對,租的地方。
檢:在哪裡?臺中的哪裡?
黃:圓環東路。
檢: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什麼大樓就好?大樓名稱? 黃:大城國寶。
檢:花多少錢?
黃:2萬塊。
檢:2萬還2萬1?
黃:2萬1。
檢:你買了什麼?
黃:就槍還有幾顆子彈。
檢:還有幾顆子彈?
黃:裝子彈。他有裝子彈。
檢:彈匣一個,裡面有10顆子彈對不對?
黃:不只。
檢:裡面本來不只10顆子彈?那你打掉囉?
黃:我後面自己有加工改造。
檢:所以有試射打掉幾顆,是不是?
黃:對。
檢:你何時改造的?大概就好,你10月買,什麼時候買的? 黃:是今天還是...
檢:最近幾月啊?大概?
黃:我每天都弄一點...
檢:沒有啦,你說你槍有改嘛,什麼時候改的?最近是什麼 時候?
黃:我是分工很多次。
檢:那最早改成功是什麼時候?
黃:改成功?
檢:那最早改成功是什麼時候?
黃:是可以擊發的時候?
檢:對。
黃:前幾天...一個禮拜前吧。
檢:是一個禮拜前?
黃:嗯。
檢:就10月初?
黃:(點頭)
檢:你在哪裡改的?
黃:汽車旅館。
檢:哪裡汽車旅館?豐原區的汽車旅館?拿什麼改? 黃:電鑽。
檢:用電鑽怎麼樣?
黃: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