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1079號
TCHM,109,金上訴,1079,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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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7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晴襄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陳頂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6 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457號;追加起
訴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965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17880、17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晴襄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薛晴襄因罹患○○○○○○○○○併○○○○疾病於民國111年3月 間進行手術,並自同年5月10日住院治療,又其術後至今已 接受5次輔助性化療,目前尚餘7次,需住院接受靜脈注射化 療,大約3-4個月後結束等情,有○○醫療社團法人○○綜合醫 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許可暨自費同意書及該院111年7 月12 日(111)○醫字第11100573號函可參(本院1079號卷㈥第201、 291頁;本院1079號卷㈦第141 頁)。足認被告薛晴襄有因疾 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薛晴襄缺席判 決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薛晴襄能到庭以 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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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