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9年度,142號
TPHV,99,重上更(一),142,2022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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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第
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民國101年11月22日101年度台抗 字第932號裁定意旨,本院101年3月6日99年重上更㈠字第14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漏判,然本院102年1月17日99年 重上更㈠字第142號判決僅就利息部分為補充判決,本金及訴 訟費用仍漏判,且未審酌國立成功大學鑑定報告、91年9月2 6日華師字第910926號函等證據資料,法官亦未行使闡明權 ,判斷有重大瑕疵,請求補充判決,廢棄系爭判決不利於伊 之部分,改命相對人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聯隊給付伊新 臺幣(下同)765萬6,297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由相 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合計43萬6,010元等語(依聲請人111年1 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2月7日、2月11日、2月18日、 2月24日、3月7日、3月28日、4月6日、5月9日、5月16日、5 月18日、5月20日、5月24日、5月30日、6月1日、6月6日、6 月8日、6月13日〈收狀日〉書狀)。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甚明。是聲請 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 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
三、經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裁定所指系爭判決漏 判之利息部分,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17日為補充判決,有裁 判書可稽,足見系爭判決已無裁判脫漏。至聲請人所稱系爭 判決漏未審酌證據資料或原因事實及判斷有瑕疵云云,均係 指摘系爭判決所持之理由,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 指裁判脫漏之情形有間。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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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