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11年度,10號
TPHV,111,聲國,10,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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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國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聖超

李孟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其中民國110年9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未依其異議 更正補充或附記其異議,妨害當事人聚焦主要爭點提出辯論 意旨,為維護當事人公正及適時審判請求權為由,聲請交付 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 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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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