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755號
TPHV,111,抗,75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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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5號
抗告人 石許美惠
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
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收受原法院調解程序開庭通知,在委任 狀載明調解案號,僅委任石宗玄處理調解程序,並不包含訴 訟程序,故於調解不成立時,伊即終止與石宗玄之委任關係 ,此與石宗玄出具之聲明書記載其僅受伊委託處理調解事件 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提起 再審之訴。原裁定認伊出具委任狀之代理權限並無註記僅限 調解程序,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7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 確定判決)於送達石宗玄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而認伊逾期 提起再審之訴為不當。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第1項、2項前段固有明文。又按訴訟代理權有無欠 缺,係法院依職權應審查事項。倘當事人欲對訴訟代理人之 代理權加以限制,應於提出之委任書表明,或以言詞委任時 ,經法院書記官記明於筆錄表明限制之意旨,始足當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訴請抗告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裁定移送原法院後,由原法院以110 年度調補字第944號試行調解,抗告人委任石宗玄為訴訟代 理到場調解,觀諸抗告人出具民事委任狀上記載:「委任人 因鈞院110年度調補字第94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委任受任 人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民事訴訟法 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 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如上」等語,並經抗告 人、石宗玄簽名(見原裁定卷第36至37頁),已表明抗告人 就本件不當得利事件委任石宗玄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



訟行為之權意旨甚明。嗣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原法 院於第一次準備程序開庭時,調查石宗玄與抗告人間之關係 ,經石宗玄陳明:伊是抗告人兒子,對於案情了解,因為這 房子本來就是要給伊的等語,原法院准予石宗玄為訴訟代理 人,並諭知於110年11月29日續行準備程序,石宗玄於該日 未到場後,再經原法院定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亦未到場, 而由相對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等情,經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 卷宗核閱並影印附卷可參(見外放卷)。按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係以審級為之,從調解進入訴 訟程序,僅為程序之轉換,仍屬同一審級,該委任狀並無代 理權限僅限調解程序之註記,難認石宗玄之代理權或受送達 之權限有何受限制之情事,則原確定判決於111年1月28日送 達石宗玄,於同年2月17日確定,有原確定判決、送達證書 在卷可按(見原確定判決卷第279、284、287頁),再審之 訴之不變期間應自111年2月18日起算,至同年3月21日即告 屆滿 (末日3月19日為星期六),抗告人遲至111年4月8日始 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雖抗告人主張其有再 審理由知悉在後情形,並提出石宗玄於111年3月25日記載: 「本人石宗玄受僅石美惠之委託,代理石許美惠處裡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調解字第944號之調解案件」之聲明書為 證(見原裁定卷第31頁),但石宗玄已於原審以訴訟代理人 身分到場參與辯論,且委任狀並無任何代理權受限制之註記 ,已如前述。是上開聲明書顯與事實相違,並不足取。從而 ,抗告人主張本件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再審事 由,於原確定判決送達時即可知悉,難認有何再審理由知悉 在後之情事,故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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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