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 審原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0,268元,應徵裁
判費1萬5,6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