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謝智宇
黃諠寧
再審被告 林銘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3月23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於民 國(下同)111年3月31日收受本院111年3月23日所為110年 度上易字第861號(下稱前訴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再審聲請書狀可稽(前訴訟卷第 393、395頁),其於111年4月29日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 第3頁收狀戳),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 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 第791號(下稱釋字第791號)理由書第31段意旨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下稱2122號判決)意旨 ,恣意認定幸福婚姻之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應有之 相處模式,而驟認再審原告黃諠寧(下稱黃諠寧)與再審被告 婚姻生活有些許爭執或溝通不良、再審被告之特殊性癖好及 時常出入不良場所行為,與本件侵權行為間無因果關係,故 無過失相抵原則適用等情,係消極未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 ,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謝智宇(下稱謝智宇)為有資力之 人,亦有違誤,是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原確定判決未審 酌再審被告與黃諠寧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黃諠寧提出之照片 ,逕認再審原告就再審被告有收集「味道甚重之女性內衣褲 」之特殊性癖好一情未盡舉證責任,以及未審酌謝智宇名下 房地之第一類謄本,顯示謝智宇有負債,非有相當資力之人 ,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 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訴訟等語。聲明求 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 於前訴訟第二審之上訴駁回。
三、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據再審被告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 述略以:再審原告提出與再審事由無涉之新聞報導(聲證2) ,且原確定判決不採信再審原告所為關於與有過失之辯詞、 依兩造資力及侵害程度暨精神上苦痛等一切情狀所為之非財 產上損害認定,係依調查證據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職 權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不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又原 確定判決已審酌再審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尚 無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本件再審 顯無理由等語。答辯聲明:㈠、再審之訴駁回。㈡、再審訴訟 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四、經查: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⒈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 不合於法律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 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 取捨證據失當、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及在學說上諸說併 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 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 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參照)。次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參照)。 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所為過失相抵抗辯不 可採,係消極未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理由敘明:「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下同)固於對話中坦承其自黃諠寧懷孕不能 發洩,才發現自己去汽車旅館可以放鬆壓力,手機有網路買 的東西,都丟掉了,是沒地方發洩,自己也不知怎麼辦等語 ,惟亦稱黃諠寧懷孕前即對其冷淡,是黃諠寧先不理其,也 不給其碰等語(見前訴訟第一審,下稱一審,一審卷第260 、262、266、268、270頁),依上開事證顯示,上訴人雖因 與黃諠寧之性生活或因懷孕之故不協調,而有上網購買女性 內衣褲,並單獨前往汽車旅館放鬆壓力之行為,至於被上訴 人(即再審原告,下同)另稱上訴人有收集『味道甚重之女 性內衣褲』之特殊性癖好,尚乏實據,不足為採。……本件損 害之發生,肇因於謝智宇與有配偶之人即黃諠寧,為逾越男
女分際行為,共同侵害上訴人與黃諠寧於婚姻契約所建立之 誠實互信義務,及上訴人之身分法益,此與上訴人上開單獨 前往汽車旅館放鬆壓力等行為間,本無相當因果關係,亦非 與結果之發生有共同之原因,不能謂上訴人與黃諠寧婚姻生 活有些許爭執或溝通不良,即為助成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否則不啻鼓勵有配偶之人與配偶未能妥善溝通時,即得與 他人發生違背夫妻婚姻關係中誠實互信義務,並藉之正當化 其行為,而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此與婚姻本質顯然相悖 ,是被上訴人所辯,自不足採。(見原確定判決第7頁於事實 及理由五、㈤)」,可知前訴訟第二審係認定再審被告之特殊 癖好與再審原告侵權行為之發生或擴大之間,不存在相當因 果關係,故無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適用,揆之前揭1.說明, 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又釋字第791號理由書闡述:「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 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 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 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 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 。」,係說明通姦除罪化之理由,與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適 用無涉。且依上開理由書意旨及2122號判決意旨,均未否定 配偶於婚姻關係中應互負忠誠義務。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 決此部分論斷該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 ,顯然無據。
⒊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錯誤認定謝智宇係有資力之人,所 提出之理由均係指摘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 當,揆之前揭1.說明,亦不構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 由。
㈡、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之再審事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 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為再審事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所明定。又所謂漏未斟酌,係指 前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 ,原確定判決未調查,且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無調查、斟 酌之必要,或雖經調查而未於判決中斟酌而言。依上開四、 ㈠之⒊所示原確定判決理由,前訴訟第二審法院已審酌再審原 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再審原告主張漏未斟酌該等 證物,顯不可取。至於再審原告提出謝智宇所有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段00巷0號建物及其基地,暨坐落同區高原段172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均係再審原告於111年4月21日申請 (本院卷第47至57頁),非其等於前訴訟已提出而未經斟酌
之證據,與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要件不符。從而,再審原 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之再審事 由云云,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497條前段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不經 調查,即可認定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