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11年度,37號
TPHV,111,再,37,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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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簡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黃月桂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前審以110年度
上字第694號裁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4,400元(見本院
卷第3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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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