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76號
TPHV,111,上,276,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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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曾妃萾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
被 上訴人 謝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1年7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一00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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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