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168號
TPHV,110,重上更一,168,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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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新竹山莊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國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 訴 人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慰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2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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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