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上 訴 人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被 上訴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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