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19號上 訴 人 黃成站(兼吳華美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上 訴 人 黃哲順 訴訟代理人 黃成貴 上 訴 人 黃哲青 訴訟代理人 黃成全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上 訴 人 黃哲郎 黃森郎 黃哲熒 黃哲昇 黃哲汶 黃哲烘 黃哲章 黃成立 黃成源 黃成舜 黃成基 黃梁春妹(即黃標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哲適(即黃標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哲銘(兼黃標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哲淵(即黃標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怡欣(即黃標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標韞 黃標福 黃標燈 袁奕喜 黃成萬 黃成華 黃章林 金聖涓 黃力昭 黃哲洪 蔡育弦 蔡育昊 陳德星 黃哲雲 被 上訴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關於黃梁春妹、黃哲適、黃哲銘、黃哲淵、黃怡欣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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