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和勝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就上訴人於111年7月1日具狀到
院之民事二審陳報證人及再開辯論聲請狀,於111年8月15日前具
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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