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10年度,6號
TPHV,110,醫上,6,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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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川庭
黃旭怡
黃敏瑩
黃山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上訴人 黃凱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被 上訴人 沈延盛
陳辰宇
李宗叡
林詠恩
周易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及撤回,本院於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



用於第二審程序。經查:
  ⑴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追加民法第226 條第1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2條第1、2項做為請求權( 見本院卷㈡第98頁筆錄);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黃凱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沈延盛陳辰宇李宗叡林詠恩周易韋則反對其追加(見同頁)。由於追加與 起訴之基礎事實相同,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⑵上訴人於前開庭期撤回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請求權,被上 訴人亦同意其撤回(均見本院卷㈡第98頁),故前開撤回 已生效。
  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本息,經原審判決敗訴,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嗣於   本院110年9月22日準備程序減縮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見 本院卷㈡第38頁筆錄,原上訴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18頁), 被上訴人於程序上不爭執(見同卷第40頁筆錄),應予准 許。 
 ㈡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為補充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本院主張,黃凱 文於拔除引流管前並未確認訴外人黃蔡美卉有無出血,未注 意血紅素數值,未進行輸血,未適當轉診等情。臺大醫院與 黃凱文則反對上訴人提出新攻擊方法(見本院卷㈡第40頁及 卷㈢第44頁)。由於上訴人係補充原審攻擊方法,如不許其 提出將顯失公平,依上述規定,應准許其提出。二、上訴人主張:
 ㈠黃蔡美卉因罹患胰臟癌合併腹膜轉移病症,於104年12月3日 由臺大醫院黃凱文醫師進行奈米刀手術治療,但是黃凱文於 手術過程不慎刺破血管,嗣對於傷口滲液並未嚴謹評估,對 於血紅素過低則未以輸血補充,也未協助轉診化療,即在同 年月11日讓黃蔡美卉出院,其治療顯有疏失。嗣黃蔡美卉於 同年12月18日入住成大醫院預定進行化療,主治醫師沈延盛 僅指派值班醫師處理,值班醫師陳辰宇並未依醫囑立即進行 腹部電腦斷層,僅進行輸血。而黃蔡美卉於次日(19日)凌 晨出現發燒、強烈顫抖等多種症狀,陳辰宇與值班醫師林詠 恩仍未給予妥適照顧或轉請沈延盛協助與指導,值班總醫師 李宗叡亦未及早發現並處理,均遲誤治療時機。同年月20日 晚間,黃蔡美卉出現吐血、便血等症狀,陳辰宇李宗叡、 值班醫師周易韋仍未進行必要檢查與處置,也未通知沈延盛



處理或指導,造成病情延誤。迨同年月21日上午7點多,黃 蔡美卉在廁所大量血便並昏迷,周易韋進行急救,沈延盛則 在一個多小時後才加入急救,但是無法止血,導致黃蔡美卉 於當日13時27分因上腸繫膜動脈出血,終因大量失血死亡。 ㈡黃山上黃蔡美卉配偶,黃旭怡黃敏瑩黃川庭為其子女  ,因前開事故致精神受有莫大痛苦,得分別請求慰撫金200 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又伊等支出殯葬費用 共65萬6800元,平均每人為16萬4200元,黃旭怡另有醫療費 用損害2萬1758元,黃山上另有撫養費用損害30萬4,632元。 黃山上黃旭怡黃敏瑩黃川庭分別一部請求賠償200萬 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黃凱文沈延盛、陳辰 宇、林詠恩周易韋李宗叡6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 連帶責任,臺大醫院就黃凱文過失應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成 大醫院就沈延盛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李宗叡疏失應 負僱用人連帶責任,上開各件連帶責任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爰依附表所示侵權行為法則與債務不履行法則,訴請如附 表第㈡至㈤欄所示。(追加、減縮、撤回,如前所述)三、被上訴人答辯如下:
㈠臺大醫院、黃凱文黃蔡美卉因胰臟癌病情嚴重,其他醫院 無法進行外科手術,才由黃凱文醫師於104年12月3日以「奈 米刀(IRE)腫瘤消融術」(簡稱奈米刀手術)治療,手術 過程並未刺破血管,且黃蔡美卉術後狀況穩定,遂於同年月 8日移除引流管,已在同年月11日出院。104年12月19日接受 成大醫院腹部電腦斷層掃瞄,並無腹腔出血情形,益證黃蔡 美卉血管並未被刺破。黃蔡美卉雖於104年12月21日發生大 出血,然與17天以前手術無關。伊並無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 行責任,且上訴人主張金額並不合理等語。
 ㈡成大醫院、沈延盛陳辰宇李宗叡林詠恩周易韋辯稱 :沈延盛等人醫療行為並無疏失。104年12月18日檢查後, 發現黃蔡美卉處於貧血,遂進行輸血,合於醫療常規。次日 (19日)以腹部電腦斷層掃瞄,黃蔡美卉腹腔內並無出血。 19日與20日關於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李宗叡等人處置 ,均合乎醫療常規。病患出現發抖等情形,並非腹腔出血前 兆;病患發生吐血與便血,只能推論是消化道出血,但是無 法推論是大出血前兆。病患發生上消化道出血情形,同時出 現收縮壓低於90或是心跳跳到120、130以上,才需要做緊急 胃鏡;當天黃蔡美卉並不是同時出現這二種症狀,故未進行 緊急胃鏡。黃蔡美卉在同年月21日上午因大動脈突然破裂而 昏倒,醫師立即進行急救,隨後以血管攝影發現血管破裂並 進行修補,雖然止血失敗,相關醫療行為並無疏失。伊並無



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且醫療契約僅存在成大醫院與 黃蔡美卉之間,與上訴人無關等語。
四、原審就上訴人前開請求,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281頁) ㈠黃蔡美卉(31年5月6日生)於103年12月間,因確診罹患胰臟 癌合併腹膜轉移,於104年12月3日在臺大醫院,由黃凱文醫 師進行奈米刀手術治療,同年月11日出院。嗣於同年18日入 住成大醫院準備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化療),主治醫師為 沈延盛
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1日在成大醫院去世。 ㈢黃旭怡周易韋陳辰宇林詠恩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醫偵字第40號為不起 訴處分。黃旭怡周易韋陳辰宇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南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574號駁回再議確定(依 序見原審卷㈠第80至83、75至79頁處分書;上訴人不爭執處 分書之形式真正,但是爭執其實質正確性)。
黃蔡美卉病歷資料,經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  醫審會)進行鑑定,醫審會先後以107年2月5日衛部醫字第1 071660944號函檢附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109年7月3日 以衛部醫字第1091664233號函檢附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 (下分稱醫審會第1次鑑定書、醫審會第2次鑑定書。依序見 原審卷㈢第294至299頁、第348至363頁。上訴人不爭執前述 鑑定書之形式真正,但是爭執其實質正確性)。六、本件爭點為:㈠黃凱文黃蔡美卉進行奈米刀手術及後續處 置,有無疏失?㈡沈延盛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李宗 叡所為治療、處置,有無疏失?㈢如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上訴人得請求金額為何?茲就兩造論點分述如下。七、關於黃凱文黃蔡美卉進行奈米刀手術及後續處置,有無疏 失方面:
  上訴人主張黃凱文104年12月3日進行奈米刀手術,不慎刺破 血管,事後對於傷口滲液並未嚴謹評估,也未針對血紅素過 低狀況進行輸血,又未協助轉診化療,即在同年月11日讓黃 蔡美卉出院,其治療顯有疏失云云(見本院卷㈢第78-90頁) 。為黃凱文與臺大醫院所否認。經查:
 ㈠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接受黃凱文所實施奈米刀手術,治 療過程順利,術後各項生理狀況穩定,遂於104年12月11日 出院,有臺大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手術摘要、護理過程紀錄



、病程記錄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15至126頁)。其次,  前開手術摘要載明手術中出血量極少(見同卷第118頁), 且病患手術後之抽血檢測血紅素值,12月6日為8.0g/dL,12 月10日為8.1g/dL,12月16日回診時8.7g/dL,呈穩定上升狀 態(見本院卷㈡第423-425頁檢驗累積報告)。腹部引流量依 序為12月4日:微量,12月5日:70ml淡黃紅色,12月6日:5 0ml淡紅,12月7日:25ml淡紅,12月8日remove(見本院卷㈡ 第181頁生命徵象及病況流程表、病歷卷第119頁即頁), 依上開資料,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手術後迄同年月16日 回診時,各種生理狀況均屬穩定,並無資料顯示腹腔內部發 生出血。
 ㈡其次,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於成大醫院 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腹腔並無出血情形,胰臟腫 瘤已侵犯至上腸繫膜動脈根部,並有雙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 水瘤,此有電腦斷層報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56頁  );堪認迄104年12月19日上午,黃蔡美卉腹腔內並無出血 症狀。再其次,上訴人於起訴狀自承:「…但原告母親是在 身體心情舒適並很開心的情況到成大附設醫院,並可自行 走進成大進行如往昔一樣的化療」(見調解卷第6頁),原 審109年8月14日民事準備四暨爭點整理狀亦記載:「三㈠⒈10 4年12月18日,病患黃蔡美卉初到成大住院報到,當時健康 狀況良好,可參入院護理評估表…」(見原審卷㈢第393頁) 。可知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手術後,迄同年月19日在成 大醫院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檢查時,均無腹腔出血情事,難認 其遭奈米刀手術刺破血管。
 ㈢上訴人固然主張沈延盛於急救失敗後向家屬說明,檢視急救 拍攝之斷層,比對剖腹手縫血管之狀況,發現血管有兩個被 奈米刀刺破之小洞,並手繪一張說明圖云云(見本院卷㈢第7 9-80頁、原審卷㈢第31-33頁說明圖)。惟查,沈延盛於原審 109年11月19日庭期陳明:「我不是跟你(指黃旭怡)說會 刺到血管,而是跟你說我以前做過RFA 射頻刀燒胰臟腫瘤沒 有幫忙,我記得我說的是這個,而不是會刺到血管。另那張 圖我畫兩個圈圈是兩個血管,大圈圈是原發的腫瘤。我們醫 院有RFA射頻刀,但沒有奈米刀,我是說我曾經查過射頻刀 傷到其他血管的案例,我自己是曾經用射頻刀去燒腫瘤發現 轉移得更快,所以我不建議他做奈米刀,而不是說會刺到血 管。這個圖我寫主,是主動脈。這兩個圈一個是動脈一個是 靜脈。這張圖是病人過世後來問我,我才畫給她的。奈米刀 我沒有見過,我們也沒有,是這件事情之後我去查才知道奈 米刀怎麼做,併發症確實如剛剛黃醫師所說的那些併發症」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28頁),是以沈延盛並未向黃蔡美卉家 屬表示奈米刀手術刺破血管,說明圖也不是繪製血管破裂位 置。則上訴人仍執前詞,主張黃凱文於奈米刀手術刺破血管 云云,實屬誤解沈延盛說明。
 ㈣再者,三軍總醫院護理部編制之「引流管護理指導」記載: 「㈠引流:移除傷口內的空氣、血液或滲出液,以促進癒合 ,避免感染。㈡觀察:評估引流物的顏色和形狀,以判斷手 術傷口是否有感染、滲漏或出血。… 當引流量逐漸減少、顏 色變成淡紅色或淡黃色時...,評估拔除引流管的時機」( 見本院卷㈡第293頁),黃蔡美卉腹部引流量依序為12月4日 :微量,12月5日:70ml淡黃紅色,12月6日:50ml淡紅,12 月7日:25ml淡紅,12月8日remove(見本院卷㈡第181頁、病 歷卷第119頁即頁);其流量逐漸減少且為淡紅色,已符合 拔除引流管要件,嗣黃凱文於104年12月8日移除引流管,即 無不當。則上訴人空言黃凱文未注意傷口出現滲液,未進行 嚴謹評估云云(見本院卷㈢第81-82頁),自非可取。 ㈤上訴人又謂黃凱文未採取輸血治療,不符醫療常規云云(見 本院卷㈢第82-85頁)。惟查,黃蔡美卉係104年12月18日前 往成大醫院預定進行化療(見不爭執事項㈠),此與104年12 月3日在臺大醫院所進行奈米刀手術,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相關治療與輔助措施也未盡相同。又醫審會第2次鑑定報告 亦認為「十、㈣…在治療之優先順序上,血紅素過低會影響細 胞攜氧能力,對病人後續治療會存在風險,…故在臨床處置 優先順序上,104年12月18日沈醫師對病人先行輸血處置  ,符合醫療常規」(見原審卷㈢第356頁)。參以白血球低下 是癌症治療常見的副作用,主要發生在接受過化學治療或放 射線治療的病人,因治療後造成骨髓的破壞及身體免疫功能 的降低,容易造成白血球、紅血球或血小板減少(見本院卷 ㈡第297頁臺大醫院健康電子報「癌症病人血球低下的生活照 護」),可知化療程序對於血紅素要求較高。是以成大醫院 護理紀錄所記載「12月18日15:50血色素降至8.0g/dl、洪志 凱醫師予開立【輸血PRBC 2u】STAT,予填寫同意書」(見 原審卷㈢第60頁),核屬成大醫院準備化療前所為輔助措施 ,尚無從憑此推論黃凱文疏未對黃蔡美卉進行輸血。至 於 奈米刀手術病患是否於術後另為化療,純由病患決定是否化 療及其醫院,並非手術相關義務;且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 8日自行步入成大醫院(見第㈡小段理由),可見其術後恢復 狀況不錯,自行或由家屬接洽化療,均無困難。則上訴人認 黃凱文負有協助化療或轉診義務卻未履行云云(見本院卷㈢ 第85-90頁);即無可採。




 ㈥黃凱文亦於原審109年11月19日庭期陳稱:「(問:被告黃凱 文是否對本件被訴經過了解?)…(指奈米刀手術後)進一 步要拍攝電腦斷層拍攝腹部情況要等一個月,通常奈米刀的 治療,這個病人是開腹性的治療,約是一週左右出院。這個 病人是打開腹部,使用奈米刀,電療完畢確定沒有出血再縫 合,當時住院是七天。也有抽血檢查並無貧血現象,引流管 中也沒有血,經評估是安全可以出院。按照經驗,我應該向 她表示恢復之後就可以去化療,沒有表示多久…」、「(  問:針對避免出血的情況,後續觀察要注意的地方為何?) …術後定期做血液檢查看有無貧血、出血現象,我們二、三 天就會檢查一次,術後至少都會檢查二、三次。在文獻上及 經驗上,出血都在術後二、三天內發生,因為牽涉到的血管 都是重大動脈,所以出血的話就會很快呈現出來」(見原審 卷㈢第524-525頁筆錄)。核與前開臺大醫院出院病歷摘要  、手術摘要、護理過程紀錄、病程記錄相符(見第㈠小段理 由)。況如104年12月3日奈米刀手術刺破血管,殊難想像黃 蔡美卉長達10多日均無不適症狀,且於同年月18日自行步入 成大醫院準備進行化療;上訴人之主張,應無可採。 ㈦原審將黃蔡美卉病歷送請醫審會鑑定〔上訴人於起訴狀陳稱「 …因此懇請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展開調查…」(見調解卷第 6頁),堪認上訴人認為醫審會為適當之鑑定機關〕,醫審會 第2次鑑定報告亦判斷:「(七、委託鑑定事由:㈡黃凱文醫 師對本件病患告知出院後可轉至成大醫院進行化療  ,未將本件病患繼續留院觀察,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十、 鑑定意見:㈡104年12月3日病人接受奈米刀腫瘤消融術,手 術過程順利,且病人術後恢復良好,生命徵象穩定,故黃醫 師囑病人於12月11日出院,未繼續留院觀察,符合醫療常規  。又成大醫院及台大醫院,均為國內一流醫學中心,其治療 技術及人力設備均屬同一水平,故黃凱文醫師建議病人出院 後,可至成大醫院進行化學治療,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七、委託鑑定事由:㈢黃凱文醫師對本件病患實施之奈米 刀手術,是否為造成其至成大醫院時大出血之原因?)十、 鑑定意見:㈢病人之胰臟癌於醫師診斷當時,實屬末期病人 ,治療前多次影像學檢查上,均顯示已有周遭多處重要大血 管侵犯之情形,故即存在血管破裂出血之風險,又奈米刀腫 瘤消融術亦有出血之風險,故依病歷紀錄及病人病況,無法 臆斷其真正大出血之原因」(見原審卷㈢第351、355-356頁 )。益證黃蔡美卉為重度胰臟癌病人,於奈米刀手術後,生 命徵象穩定且恢復良好,黃凱文認其無需住院,同意其於10 4年12月11日出院,並由其自行前往同等級之成大醫院進行



化療,前開手術與術後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㈧綜上,上訴人主張黃凱文於奈米刀手術及後續處置,有多項 疏失一節;均非可採。
八、關於沈延盛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李宗叡所為治療、 處置,有無疏失方面:
  上訴人主張黃蔡美卉於同年12月18日入住成大醫院預定進行 化療,主治醫師沈延盛只指派值班醫師處理,陳辰宇並未依 醫囑立即進行腹部電腦斷層,僅進行輸血。黃蔡美卉於同月 19日與20日出現各種症狀時,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李 宗叡並未進行必要檢查與處置,也未通知沈延盛處理或協助 。迨同年月21日上午7點多,黃蔡美卉因大出血而昏迷,周 易韋在場急救,沈延盛則在一個多小時後才加入急救,但是 無法止血,導致黃蔡美卉於當天稍後死亡。沈延盛等人均有 疏失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0-101頁)。為成大醫院等人所否 認。經查:
 ㈠關於沈延盛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沈延盛應親自診療,不得僅由值班醫進行診查 與處置云云(本院卷㈢第91頁)。但是,成大醫院對於病 患依其病情而分類,先由第一線值班醫師或住院醫師進行 相關診查與處置,主治醫師視病情嚴重程度再出面診治 ,足以有效運用醫療資源與人力。是上訴人前開主張,尚 嫌武斷。(陳辰宇等值班醫師各項處置,詳後述)  ⑵其次,上訴人主張沈延盛於手術後向家屬表示,如果有先 看斷層,就會發現腸繫膜動脈有被台大奈米刀刺破的兩個 洞,就不會輸血。可見沈延盛關於斷層與輸血的程序明顯 錯誤,導致黃蔡美卉死亡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0頁)。惟 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此事;況沈延盛於原審109年11月19 日庭期陳明:「(黃旭怡問:你是否有跟我說如果有看斷 層的片子就不會輸血了?)我不可能這樣說,這違反醫學 常理。任何人出血當然是要輸血,不然會休克」、「(黃 旭怡問:你是否有跟我講,如果有看到片子的話,就不會 下化療前要輸血的指示?)不可能,因為那時候片子還沒 有做。我們輸血是輸到血管,而不是輸到腸道」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529-530頁筆錄),已難遽信上訴人此一主張。 何況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於成大醫 院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腹腔內並無任何內出血 情形,且其胰臟腫瘤已侵犯至上腸繫膜動脈根部,並有雙 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水瘤,此有電腦斷層報告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㈢第156頁);是黃蔡美卉直到104年12月19日中 午均無腹腔出血情狀,應可確認。又醫審會第2次鑑定報



告亦認定:「(七、委託鑑定事由:㈣成大醫院沈延盛醫 師,於104年12月18日對本件病患開立要做CT立即處置, 卻未先做CT即進行輸血,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十、鑑定 意見:㈣病人入住成大醫院時,經血液檢查結果發現有貧 血之情形(血紅素8.0 g/dL),由洪醫師囑予輸血紅血球濃 縮液(Packed RBC)2單位治療。在治療之優先順序上,血 紅素過低會影響細胞攜氧能力,對病人後續治療會存在風 險,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主要是對病人之腫瘤狀況評估。 故在臨床處置優先順序上,104年12月18日沈醫師對病人 先行輸血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見原審卷㈢第351、356 頁)。益證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8日前去成大醫院時, 沈延盛指派值班醫師為黃蔡美卉進行檢查與輸血,準備進 行化療一節;符合醫療常規。
  ⑶上訴人另稱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0日已出現吐血、便血   ,數度發生心跳達120、130症狀,血壓也降到收縮壓93   /舒張壓48之危險邊緣;但是沈延盛並未實施緊急胃鏡手 術等動作,顯有疏失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3-95頁)。惟:   ①沈延盛於原審109年11月19日庭期陳明:「(原告黃旭怡 問:我媽媽發生出血、便血的時候,你們的SOP是什麼 ?)只要病人懷疑上消化道出血的話,要先檢查血色素 、心跳、血壓,如果血色素沒有掉很明顯,心跳血壓也 正常的話,我們就排胃鏡,要看是不是潰瘍有沒有出血 ,但不會緊急來做,而是先排。病患應該是先檢測血色 素、心跳、血壓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先排,而不會做 緊急胃鏡。這些都是常規」、「(問:血壓有問題是指 什麼情況?)收縮壓掉到90以下,或是心跳跳到120 、 130,我們才會做緊急胃鏡,不會看到一點點血就叫內 科來做緊急胃鏡…」(見原審卷㈢第530頁筆錄)。    依其陳述,病患發生出血,同時出現心跳過快或血壓過 低,才要做緊急胃鏡。由於當時黃蔡美卉雖然發生出血 等症狀,但是並未同時出現心跳或血壓劇烈異常,故未 進行緊急胃鏡,尚難認有疏失。其次,上訴人認為沈延 盛係在104年12月19日巡視病房。20日並未巡視病房一 節(見本院卷㈢第91-92頁);然與成大醫院住院歷程不 符(原審卷㈢第68頁),上訴人亦未證明前述住院歷程 有何錯誤,故此一主張為本院所不採,附此說明。   ②沈延盛辯稱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症狀,只能推 測發生消化道出血,無法推論為大出血前兆。當時情狀 與黃蔡美卉在21日所發生大動脈突然破裂而昏倒情形有 別(見本院卷㈢第156-157頁)。嗣醫審會第2次鑑定報



告亦認定:「(七、委託鑑定事由:㈦同年月20日下午 至晚間,本件病患吐鮮血及暗紅色物質,引流液多達45 0CC,且開始便血,是否已為大出血之徵兆?陳辰宇醫 師、林詠恩護理師此時仍未通知沈延盛醫師,亦未為緊 急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周易韋醫師、陳辰宇醫師 此時繼續給予本件病患營養劑、抑制胃酸針劑注射,是 否符合醫療常規?)十、鑑定意見:㈦1.104年12月20日 下午至晚間病人之症狀,臨床上僅能臆斷為有消化道出 血之可能,無法推論為大出血之前兆。2.依病歷紀錄, 104年12月20日18:25病人發生噁心及嘔吐,並有暗紅 色嘔吐物,到場處置之醫師為陳辰宇醫師及李宗叡醫師 (另依病歷紀錄,12月20日並未有周易韋醫師參與治療 之記載),臨床處置為收集糞便及嘔吐物進行潛血反應 檢查,用以證實是否確為消化道出血,同時置放鼻胃引 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物(B-fluid)及胃藥(Pr imperan、Pantolo)治療,後續亦安排進一步胃鏡檢查 。18:30沈延盛醫師查房,並向家屬解釋病情及後續治 療計畫。上述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見原審卷㈢第351、 357頁),是以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0日出現吐血等症 狀,值班醫師蒐集相關檢體,注射營養藥物,並未施以 緊急胃鏡手術,仍合於醫療常規。
  ⑷醫審會第2次鑑定報告亦認為:「(七、委託鑑定事由: 同年月21日早上,本件病患在廁所昏倒,沈延盛醫師並未 立即前來處置,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沈延盛醫師拒絕與黃 凱文醫師通話,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十、鑑定意見: 1.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的第 一線值班醫師處置,符合醫療常規。2.依病歷紀錄,無法 得知沈醫師及黃醫師之實際對話過程。況沈醫師為一合格 專科醫師,而黃醫師非成大醫院執業醫師,依現行醫療法 規,黃醫師無權且不得干涉成大醫院之醫療行為,故若沈 醫師未與黃醫師通話,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七   、委託鑑定事由:周易韋醫師、沈延盛醫師於同年月21 日上午9時30分始對本件病患進行血管攝影,是否有延誤 檢查之疏失?)十、鑑定意見:1.血管攝影檢查為具有 高度風險之侵入性檢查,其風險包括出血、血栓、感染、 顯影劑過敏及急性腎衰竭等,其臨床使用上,必須具備充 足理由及需審慎評估病人狀況。2.本案104年12月21日07 :59病人如廁後突然暈倒,當時生命徵象為血壓76/46 mm Hg、心跳159次/分、呼吸37次/分,意識模糊,此時於臨 床上強烈懷疑有出血性休克,故安排血管攝影檢查,其安



排時機並無延誤,符合醫療常規」、「(七、委託鑑定事 由:沈延盛醫師於本件病患接受血管攝影後,告知血管 破掉,需立即開刀縫補,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十、鑑定 意見:血管攝影檢查,除了檢查用途外,亦可嘗試進行 直接栓塞之止血處理。若因種種原因無法成功栓塞止血, 外科手術縫補則為最後處置方式。故本案病人經血管攝影 栓塞失敗後,醫療團隊立即施行手術處理,符合醫療常規   」(見原審卷㈢第352、359-360頁),是黃蔡美卉於104年 12月21日上午昏倒後,由第一線醫師進行急救,沈延盛隨 後共同急救,急救過程以血管攝影檢查並止血,雖然止血 失敗,但是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⑸綜上,上訴人主張沈延盛之醫療、處置有疏失云云;並無 可採。
 ㈡陳辰宇部分:
  上訴人主張陳辰宇自104年12月18日至20日處置均有不當云 云(見本院卷㈢第95-97頁)。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陳辰宇於104年12月18日未依醫囑立即進行腹部 電腦斷層,僅進行輸血,顯有疏失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5 頁),惟查,血紅素過低會影響細胞攜氧能力,對病人後 續治療會存在風險,在臨床處置優先順序上,104年12月1 8日對病人先行輸血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次日(19日   )腹部電腦斷層顯示並無腹腔出血,已如前述(見第㈠小 段第⑵點理由);是陳辰宇在104年12月18日雖未對黃蔡美 卉進行腹部電腦斷層,對於其病情並未發生不利影響。  ⑵其次,上訴人主張黃蔡美卉在104年12月18日輸血後身體不 適,陳辰宇仍未停止輸血,其處理身體不適症狀所開立藥 劑不適當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5-96頁)。惟查,醫審會第 2次鑑定報告就此亦認定:「(七、委託鑑定事由:㈤本件 病患於104年12月18日晚間輸血後,有發抖、發冷、心跳 血壓飆高、蕁麻疹,是否為發生出血之前兆?沈延盛醫師 未出面為處置,是否違反醫療常規?陳辰宇醫師判斷為輸 血過敏,未為其他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十、鑑定 意見:㈤1.一般而言,病人經輸血後,出現發抖、發冷、 心跳與血壓飆高及尋麻疹之情形,臨床上最有可能為輸血 反應,而非出血之前兆。2.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 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第一線值班醫師,即本案陳辰宇醫 師進行處置,符合醫療常規。3.104年12月19日01:20病 人出現畏寒及呼吸急促之情形,當時體溫37.5℃,經值班 陳醫師到場診視後,囑予藥物治療(solu-cortef/100 mg) ,並給予烤燈及溫毯治療,其後病人症狀緩解。03:58病



人出現發燒之情形,體溫38.9℃,護理人員給予冰枕降溫 ,嗣後病人症狀緩解,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七、 委託鑑定事由:㈥本件病患於104年12月19日晚上出現發抖 、發冷、心跳飆高症狀,是否為出血之前兆?陳辰宇醫師 、林詠恩護理師(應為實習醫師,下同)未通知主治沈延 盛醫師前來,亦無緊急處置,僅醫囑繼續觀察,是否符合 醫療常規?)十、鑑定意見:㈥1.一般而言,病人經輸血 後,出現發抖、發冷、心跳與血壓飆高及尋麻疹之情形, 臨床上最有可能為輸血反應,而非出血之前兆,已如前述 。2.依護理紀錄,104年12月19日22:30病人出現畏寒及 呼吸急促之情形,當時體溫37.7℃,經林詠恩實習醫師到 場診視後,囑予藥物(solu-cortef/100 mg)及烤燈治療, 並請住院醫師前往探視病人並解釋病情,囑收集尿液及糞 便進一步細菌培養檢查,嗣後病人症狀緩解,其處置符合 醫療常規。3.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醫師證書及執 業執照之第一線值班醫師,即本案陳醫師進行處置,符合 醫療常規」(見原審卷㈢第351、356-357頁)。堪認陳辰 宇於104年12月18日、19日,針對黃蔡美卉所出現身體不 適症狀,其處置並無不當。
  ⑶關於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出現吐血、便血、心跳 與血壓劇烈異常等情;陳辰宇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情形 ,亦如前述(見第㈠小段第⑶點第②小點理由)。  ⑷綜上,上訴人主張陳辰宇自104年12月18日至20日,多件醫 療與處置係不當一節。並非可採。
 ㈢林詠恩部分:
  上訴人主張林詠恩醫師於104年12月19日值班,當天黃蔡美 卉於輸血後兩度發生劇烈反應,其檢驗、判斷與處置均不當 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9-100頁)。惟醫審會第2次鑑定報告認 定:「(七、委託鑑定事由:㈥本件病患於104年12月19日晚 上出現發抖、發冷、心跳飆高症狀,是否為出血之前兆?陳 辰宇醫師、林詠恩護理師(應為實習醫師,下同)未通知主 治沈延盛醫師前來,亦無緊急處置,僅醫囑繼續觀察,是否 符合醫療常規?)十、鑑定意見:㈥1.一般而言,病人經輸 血後,出現發抖、發冷、心跳與血壓飆高及尋麻疹之情形, 臨床上最有可能為輸血反應,而非出血之前兆,已如前述。 2.依護理紀錄,104年12月19日22:30病人出現畏寒及呼吸 急促之情形,當時體溫37.7℃,經林詠恩實習醫師到場診視 後,囑予藥物(solu-cortef/100 mg)及烤燈治療,並請住院 醫師前往探視病人並解釋病情,囑收集尿液及糞便進一步細 菌培養檢查,嗣後病人症狀緩解,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3.



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第一線 值班醫師,即本案陳醫師進行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見原 審卷㈢第351、356-357頁)。是以林詠恩前開醫療行為,尚 無不當。
 ㈣周易韋部分:
  上訴人主張周易韋為104年12月20日至21日上午8時之值班醫 師,於黃蔡美卉輸血後,對於相關症狀判斷錯誤,且李宗叡 在20日20時56分醫囑交待進行緊急胃鏡,但是周易韋並未執 行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00-101頁)。然而,醫審會第2次鑑 定報告已認定:「(七、委託鑑定事由;㈧同年月20日晚間  ,成大醫師李宗叡根據本件病患之電腦斷層掃瞄影像及檢查 報告,告知看不出異樣,僅繼續觀察,其處置是否符合醫療 常規?)十、鑑定意見:㈧104年12月19日11:30病人接受腹 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結果顯示胰臟腫瘤已侵犯至上腸繫 膜動脈根部,並有雙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水瘤。依此檢查結 果,臨床上並無需緊急處置之必要,故於12月20日晚間醫師 予以置放鼻胃引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物(B-fluid )及胃藥(Primperan、Pantolo)治療等處置,均符合醫療常 規」(見原審卷㈢第352、357-358頁);是104年12月20日晚 間主要醫療方式是以鼻胃引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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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