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呂芳進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侯傑中律師
被上訴人 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東森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
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請於111年8月10
日前就系爭大廈起造時檢附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是否已約定系
爭空地由系爭17號1樓房屋專用,以及系爭17號1樓買賣契約內有
無記載系爭空地約定專用等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