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8號
TPHV,109,重上,8,20220708,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即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2、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號廢棄
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並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3億7,557萬5,486元本息之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
審上訴,應徵裁判費452萬0,949元。上訴人於上訴時,未據繳納
前揭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1/1頁


參考資料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