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11號上 訴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宣宏律師被 上訴 人 榮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被 上訴 人 張贊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被 上訴 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