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一洲
兼
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上 訴 人 黃敏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被 上訴人 葉大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