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302號
TPHV,109,家上,302,2022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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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簡國麟



簡寅農
簡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國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被 上訴人 鍾維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院認陳秀鉅之身分有查明之必要,
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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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