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91號
TPHM,111,附民,491,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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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陳建山
被 告 褚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為有罪判決。查原 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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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