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31號
TPHM,111,附民,431,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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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沈佑霖
被 告 楊立瑋
李宗曄

王芃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判決,被告王芃樺 部分上訴駁回,被告楊立瑋李宗曄部分,認原審就此部分 為訴外裁判違背法令,將被上訴人楊立瑋李宗曄部分撤銷 ,仍為無罪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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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