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08號
TPHM,111,聲,2408,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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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祥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祥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1 0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 民國110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2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 27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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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