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69號
TPHM,111,聲,2369,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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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研因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 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 ,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 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斟酌受刑人、檢察官回覆之意見後 (本院卷第49頁、第51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2皆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案件,罪質均相同,且附表編號1至2之犯罪時間為109年10 月27日至109年11月3日間,犯罪時間密切,暨上揭犯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7日至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2日至109年11月3日(共4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53、836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17號、110年度偵字第18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50號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4號 ⑵附表編號2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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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