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47號
TPHM,111,聲,2347,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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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江清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指
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依第5款至第7 款所定之刑,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 行拘役。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清峰前經本院111年度抗字 第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以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本院上開裁 定之有期徒刑已逾3年,拘役部分之執行與前開刑法第51條 第9款之規定有違,懇請重新裁定並更定執行指揮書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 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 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 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 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 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 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 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 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時,因屬 不同之刑罰種類,原則上採併科主義,應併執行,但有期徒 刑與拘役在上位概念同屬自由刑之一種,而拘役刑期甚短, 如與3年以上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可言,於此情形 ,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採吸收主義,明定不執行拘役,以 為調和。惟其吸收拘役之前提係指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數罪 而言,此觀刑法第51條本文首先揭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之旨自明。如不合數罪併罰要件,單純數罪或經



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縱合併計算之有期徒刑逾3年, 且有拘役,仍無適用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之餘地。又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 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 ,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 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 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 之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係指受刑 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 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 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不執行拘役。換言之,如該宣告拘 役之罪,與所定應執行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間,並不存在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自無該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 適用。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 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下稱本案),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1年 度執更助字第11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另因傷害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處拘役40日確 定(下稱甲案),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助 字第38號指揮執行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明異議意旨雖主張其本案執行刑已逾3年,不應再執行甲案 之拘役40日云云,惟受刑人所犯本案執行刑中,作為判決確 定日之基準係民國108年11月25日(即上開本院111年度抗字 第134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 第300號判決確定日期),而受刑人所犯甲案之犯罪日期為1 09年3月2日,依首揭說明,本案執行刑與甲案間即不符合刑 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要件,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自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
 ㈢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法院確定裁定依法指揮執行 有期徒刑,經核並無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本件 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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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