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90號
TPHM,111,聲,229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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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定庸(原名張書崴)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定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定庸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裁定 抗告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5 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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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