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孟祥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73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孟祥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祥友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民國109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111年 7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5864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