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83號
TPHM,111,聲,2283,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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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承楷(原名鍾衍威)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承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8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 國109年5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 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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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