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81號
TPHM,111,聲,2281,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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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炳辰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炳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歐炳辰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 更一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 08年8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 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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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