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83號
TPHM,111,聲,2183,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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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建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 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 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110 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5至113頁)。另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 表示意見,受刑人雖表示:「後面案件還有槍砲案在開庭, 等案件確定後,再自行聲請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 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之檢察官 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僅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有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權限,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是 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其再自行聲請定刑 云云,於法不合,即屬無據。茲本院於裁定前,業適當給予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爰審酌本件 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 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 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83、54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83、54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111年3月24日 備註 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5號 ⒉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49號 ⒉編號3、4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24日 備註 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49號 ⒉編號3、4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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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