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1年度,1032號
TPHM,111,抗,1032,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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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劉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沒收保證金
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
抗告理由,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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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