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58號
TPHM,111,上訴,658,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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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東


程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8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437號、108年度偵字
第343;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6298號、109年度偵緝字
第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之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原係夫妻,甲○○為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隆大公司)、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裕銓公司)、金 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囿公司)、小米熊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小米熊公司)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並掌握各該公司及無極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無極公司)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開立,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亦實際負責南台公司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營業稅等業務,並以製作南台公司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下稱營業稅申報書)申報營業 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乙○○為隆大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並實際參與經營,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甲○○、乙○○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隆大公司於民國97 年11月至102年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東保實 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 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即隔月15日前,下同),以隆大公司 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



,交付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 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 稅之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二編號6、8、22、23、24 所示之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焜亨有限公司、誠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金聚順有限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另伸義精密有限公司、華澄實業 有限公司、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及善苗工業有限公司 等4家營業人則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經原審判決不另 為無罪諭知確定),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 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甲○○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各別犯意,明知永 裕銓公司於103年5月至103年8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 三所示國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小米熊公司等2家營業人,竟分 別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以永裕銓 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 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 營業稅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惟均不生實際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㈢甲○○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明知金囿公司於103年5月至103年10月 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小米熊公司等3家營業人 ,竟分別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以 金囿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 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 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 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幫助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逃漏如 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營業稅額(小米熊公司不生逃漏營業稅 之結果,業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均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㈣甲○○、鄭清維(已歿,為無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 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無極公 司於103年1月至103年8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五所示 金囿公司及永裕銓公司等2家營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五各 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由甲○○指示鄭清維接續以 無極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 發票後,寄至甲○○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再由 甲○○交付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 業稅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惟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㈤甲○○、陳國雄(所涉犯行,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明 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 別犯意聯絡,明知小米熊公司於103年3月至104年2月間,並 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六所示無極公司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2家營業人,仍由陳國雄依甲○○之指示,於103年3 月25 日設立小米熊公司後,將小米熊公司之發票章、公司大小章 交付甲○○,由甲○○分別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 申報期間,以小米熊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六各編號 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營業 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 期)申 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無極公 司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營業 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 性。
㈥甲○○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明知南台公司於96年1月至102年4月間 ,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七所示毅豐鋼業有限公司等19家營 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 ,以南台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內容不 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 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 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幫助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焜亨有限公司、泓生企業有限公司昌盛機電有限公司福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凱祥工 程行、雄傑實業有限公司、鳴豐國際有限公司、金聚順有限 公司、順煜榮有限公司等10家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七各編號所 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另祥達鑫業有限公司不生逃漏營業稅之 結果,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均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㈦甲○○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 各別犯意,明知南台公司於96年1月至102年4月間,並未向 如附表八所示東保實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實際進貨交易 ,仍於附表八各編號所示稅期,接續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上開 營業人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南台公司之進項憑 證使用欲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以該 等不實統一發票為據,填載南台公司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 再以每2個月1期,分別持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並以此方式逃漏如附表八編號22至23、25至29、31至



34「實際逃漏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 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以及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中華民國110年5 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 案件,於施行後始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又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已於110年6月16日公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本條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即於同年6月18日即已發生效力。換言之,於110年6月1 8日後(包括當日)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均應依修正後 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處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62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 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 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 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 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 查原審認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77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5罪)、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11罪);被告乙○○犯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25罪)。另就被告甲○○關於附表二編號3 、4、5、7、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附表七編號18( 交付祥達鑫公司)部分,及被告乙○○關於附表二編號3、4、 5、7部分,被訴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均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 未上訴,被告甲○○、乙○○不服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於111年2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原審法 院111年2月21日新北院賢刑鼎108重訴33字第8428號函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3頁),依首揭規定與說明,自應適用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其上訴範圍,故本案上訴範圍僅限 於原判決有罪部分,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非本院審 理範圍。
二、被告甲○○主張其前為光泰公司、毅豐公司、苗栗鑫鋼業公司 (嗣更名為金藝公司,96年10月4日至102年5月23日登記負 責人為被告乙○○)、光保公司(嗣更名為東保公司)、國合 公司、永裕銓公司、隆大公司、金囿公司、小米熊公司、南



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㈠附表四編號1金囿公司開立給永裕銓 公司之統一發票共4張、附表五編號1、2無極公司開立給永 裕銓公司之統一發票共7張、附表七編號36南台公司開立給 永裕銓公司之統一發票共6張,前經被告甲○○以永裕銓公司 名義持該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捐而逃漏稅捐犯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判決有罪確定;㈡原 審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隆大公司開立給毅豐公司之統一發 票共8張、附表七編號1至8、10至14南台公司開立給毅豐公 司之統一發票共104張發票,前經被告甲○○以豐毅公司名義 持該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捐而逃漏稅捐犯行,經本院106年 度上訴字第1446號判決有罪確定;㈢附表七編號3、9至11南 台公司開立給光泰公司之統一發票共15張,前經被告甲○○以 光泰公司名義持以申報扣抵稅捐而逃漏稅捐犯行、附表八編 號2至4、6光泰公司開立給南台公司之統一發票共17張,為 被告甲○○以光泰公司名義開立而幫助南台公司逃漏稅捐犯行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有罪確定; ㈣附表八編號1至6東保公司開立給南台公司之統一發票共18 張、附表八編號26、28至30、32、34至36國合公司開立給南 台公司之統一發票共39張,為被告甲○○各以東保公司、國合 公司名義開立而幫助南台公司逃漏稅捐犯行,前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上開統一發票部 分既曾經判決確定,嗣再經檢察官重行起訴,顯屬重複判決 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惟查,被告甲○○於上開各前案與本 案中分別擔任不同公司實際負責人,各該公司於法律上係不 同之法律主體,各自具有獨立之人格,顯見被告甲○○主觀上 係以不同公司負責人身份而犯罪,依其不同身分所觸犯法條 規範處罰之目的本有不同,其犯意自屬可以切割。且被告甲 ○○就附表二、四至七所為,係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各該公司 逃漏稅捐,其於上揭㈠、㈡、㈢前段案件中,則係以各公司名 義持附表二、四至七所示部分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 稅捐,二者行為顯有不同;另被告甲○○於附表八所為,係以 南台公司名義持虛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與 其於上揭㈢後段、㈣所示案件中,係以各公司名義虛開附表八 所示部分統一發票幫助南台公司逃漏稅捐,前後行為亦不同 。堪認被告甲○○前開確定案件與本案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非屬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自不 得憑所持用之統一發票相同,即認被告甲○○本案所為,為前 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又本案應以每期營業稅申報(即2 月為1期)作為認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營業稅次數之 計算(詳後開論罪欄所示),故被告於附表三永裕銓公司名



義虛偽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期間為103年5月至8月,與上 開㈠所示前案係屬不同期別營業稅申報之犯行,亦非屬具有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無重複起訴問題,本 院仍應為實體判決。
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本院卷第356至35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該 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國稅局談話、調詢、偵查、原審 及本院審理中(卷B第1004至1008頁、卷I第11至29頁、卷G 第59至62頁、卷H第7至11頁、卷U第150、160、353頁、卷J 第53至55頁、卷M第1647至1648頁、卷N第1929至1933頁、卷 R第69至85頁、卷S第11至12、35至37頁、卷W第66、78頁、 本院卷第443頁,卷宗名稱及其代號對照表詳如附表一); 被告乙○○於調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卷I第35至52 頁、卷G第59至62頁、卷T第76頁、卷U第150、160、353 頁 、卷J第53至55頁、本院卷第444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陳國雄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卷J第15至16、21至22 頁、第53至55頁、卷V第86、88頁、卷U第353頁)供述相符 ,且據證人即隆大公司登記負責人黃振莇於偵查中(卷G 第 59至62頁、卷Q第41至46頁)、證人即華澄公司實際負責人 鄭智仁於偵查中(卷G 第65至66頁)、證人即被告甲○○之女 呂育儒於調詢中(卷I 第65至77頁)、證人即被告乙○○之母 程李秀娥於調詢及偵查中(卷I第95至98頁、卷R第69至85頁 )、證人即陳國雄之妻曾麗安於偵查中(卷J第21至22頁、 第53至55頁)證述在卷,復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



析報告暨進項、銷項分析(卷D第3至12頁)、營業稅稅籍資 料分析(卷A第19至87頁)、欠稅查詢情形表(卷A 第88至9 1頁)、營業稅申報資料調查(卷A第92至126 頁)、營業人 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00000-00000 ,卷B第596至598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卷B第599至602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卷B第603至6 17頁)、被告乙○○於106年7月24日出具之說明書(卷B第999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1月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 0000189號函暨所附隆大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卷D第85至90頁)、進項來源(銷項去路)- 隆大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專案調檔之營業人名稱)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卷B第1091至1 10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卷B 第1010 至101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卷B第1 015至1018頁)、被告甲○○(原名呂木佳)名片1紙(卷C第1 11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A第183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5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02 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卷A第184至194 頁)、營業人取得涉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國合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00000-00000,卷A第195 至197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卷A第198至2 1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664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起訴書(卷B 第666至68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4月14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3010647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卷B第684至730頁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B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卷B第731至733 頁)、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734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7791號起訴書(卷B第736至755頁)、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105年5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107658號刑 事案件告發書(卷B第756至777頁)、伸義精密有限公司(B 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卷B第778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779頁)、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105年1月1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018號 刑事案件告發書(卷B第782至811 頁)、華澄實業有限公司B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卷B第 81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813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4年10月19日財高國稅三銷字 第1040185326號函及所附王振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卷



B第814至81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81 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10500002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卷B第818至843頁)、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84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卷B第8502至877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8月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 1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卷B第878 至886頁)、祥寶機械工 程企業有限公司(B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 票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A第304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A 第316頁)、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 105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起訴書(卷A 第317至335頁)、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0603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進項分析表(卷A 第336至357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A第358 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新竹分局105年2月24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0502912 20號函暨所附吳蓓出具之說明書、新竹○○○○○○○○函及吳俊輝 出具之說明函(卷A第359至360 、364、366頁)、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A第36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 05年度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卷A第369至382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56號刑事簡易判決(卷A第384 至393頁)、財政部中部國稅局103 年9月30日中區國稅臺中 銷售字第103016042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東保實業有限公司 涉嫌部分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實情報 告(卷A第394至40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卷A第421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刑 事判決(卷A第422至434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 字第552號刑事判決(卷A第436 至450頁)、財政部臺灣省 中部國稅局101年11月5日中區國稅苗縣三字第1010028145號 刑事案件告發書(卷A第451至45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卷B第907頁)、財政部中部國稅局106年4月10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000447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 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卷B 第908至922頁)、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B第9 27至93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B第938頁 )、財政部南部國稅局106年3 月2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 000265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卷B第 939至958頁)、金聚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B第963至96 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卷B第969至985頁)、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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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國稅局105年4 月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016號刑事 案件告發書(卷L 第668至694頁)、中浦實業有限公司(BA 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卷L第695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714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131號不起訴處分書( 卷L第716至726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5月23日財高 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27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卷L第727至74 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773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775頁)、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 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 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卷L 第817至821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0 號刑事判決(卷L第823至829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8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 2001474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卷L第830至831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834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808 號刑事判決(卷L第836至849頁)、財政 部中部國稅局103 年9月30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30160 42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部分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實情報告(卷L第851至863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877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1 號刑事判決(卷L 第880至892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卷L第899 至909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 52號刑事判決(卷L第914至928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101年度偵 字第6476號、102年度偵字第5382號起訴書(卷L 932 至941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101年11月5日中區國稅苗縣 三字第10100281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取得及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卷L第944至954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969頁)、財政 部中部國稅局106年4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0004476號刑 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案情報告(卷L第970至98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1067頁)、金盾精密101年5、6月開立 之統一發票8 紙(卷L第1076至1079頁)、雄傑公司99年5、 6月至101 年8月開立之統一發票6 紙(卷L第1080至1082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1100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卷L第1101至1 10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以下同)106年度偵字第801號起訴書(卷L第110 7至1112頁)、財政部南部國稅局105年10月6日南區國稅審 四字第105000803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件分析報 告(卷L 第1113至1133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東浦鋼鐵有限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卷L 第1143至114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6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6000472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件分析報告[ 更正後] (卷L第1151至117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103 年03月2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1030543086 號函及附件、謙忠興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謙忠興業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99-102年度] (卷L第1192至1210、1211至1217、1227至1230頁)、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卷L第1231至1233頁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不 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卷M第1306至1 379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429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791號起訴書(卷 M第1431至145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5 月23日財高 國稅審四字第105010765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伸義精密有限 公司(B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卷M 第1451至1473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1月1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018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華澄實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卷M第1477至1509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 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 500002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科瑞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BA 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511至1541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8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81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50號起訴書(卷M第1542至1571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3月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0438 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BAN:00 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卷M第1573至158 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600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卷M第16 01至162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8月5日財高國稅審



四字第10400001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卷M第1629至163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卷M第164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L第773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672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684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起訴書(卷M第1685 至170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 字第10300060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進項分析表、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2月3日財北 國稅審四字第106000146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查緝案件進項 分析表(卷M第1705至174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卷M第175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 第185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卷M第1869至187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卷L第877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 字第53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訴 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5 2 號刑事判決(卷L第880至928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476號、102年度偵字第5382號起訴書( 卷L第932至941頁)、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101 年11月5 日中區國稅苗縣三字第10100281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 附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 (卷L第944至95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 第187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106年3月2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2652號刑事案件 告發書及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卷M1884至1904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卷M第1913頁)、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卷N第1937至1 94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 項去路明細、南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卷N第1945至1997頁)、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96年度至10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O第21 89至2195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南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卷S第50頁)、申報進項異常分析 表(卷S第43至47頁)、申報銷項異常分析表(卷S第21至24 頁)、南台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 稅計算表(卷S第42頁)、南台公司各申報期幫助他人逃漏 營業稅之數額彙總表、南台公司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彙整 表(卷R第27至64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



1 號刑事判決書及歷審裁判(卷W第197至209頁)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甲○○、乙○○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信為真實。
㈡公訴意旨固認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乃同案被告陳國雄依被告 甲○○指示日期、數量、金額及銷售對象而開立統一發票後, 再寄至被告甲○○住處,由被告甲○○處理後續,並認陳國雄為 小米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惟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國 雄之妻曾麗安於偵查中證稱:甲○○要伊等成立一家公司,就 是小米熊公司,在上海銀行開戶完之後就將公司大小章和大 小章交給甲○○等語(卷J第21頁反面),核與同案被告陳國 雄於偵查中供稱:伊當初是為了要辦理支票,聽甲○○的建議 才成立小米熊公司,是拿公司大小章與發票章給甲○○等語相 符(卷J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佐以被告甲○○於偵查中亦 供稱:陳國雄開好上海銀行帳戶後,就把小米熊公司的大小 章跟發票章都交給伊,不實發票應該如何開,都是由伊安排 ,伊有找過鐘點工開發票,伊自己也有開過,但伊可以確定 陳國雄沒有做過開發票的行為等語(卷J第54頁反面),足 認如附表六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係同案被告陳國雄依被告甲○○ 之指示,於設立小米熊公司後,公司之發票章、大小章均交 付被告甲○○,再由被告甲○○分別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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