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10年度,10號
TPHM,110,金上重更一,10,20220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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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王新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念楚



林睿杰 (原名林瑞良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芊諭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邱怡瑄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陳信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勝 (原名陳建智 )




吳承訓



黃邁慧


上列三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邁慧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育勝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易字第202號,中華民國109
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偵字第12444、1872號、21642、2247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02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9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00至28305、28945至28949、29425至2942
7、30822至30827、31924至31928、33682至33684、33723、3385
6至33859號、109年度偵字第1588、1589、3087、3088、3128至3
135、4306至4322、5057至5063、5302、5316、5927、5928、696
1、7345、7346、738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70、11777至11781、12320、12321、1
4215、14961至14966、15390至15398、15521、15522、15535、1
5536、18609、18610、19111、21483、22009、26936至26938、3
0707、31948、31949號、110年度偵字第15956至15958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6832、368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6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A○○、酉○○丑○○申○○、甲○○、丁○○、亥○○、壬○○、B○○、第三人即參與人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戊○○、A○○、酉○○丑○○申○○、甲○○、丁○○、亥○○、壬○○、B○○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以及第三人即參與人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之沒收,均詳如附表十五所載。
事 實
壹、戊○○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 可,發給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依法不得接受特定人之



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從事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或投資分析、判斷,並 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期貨經理業 務,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4 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成立「奇歐私人財富管理 團隊」(下稱奇歐團隊),以代為操作外匯期貨交易投資為 標的,由戊○○製作內容包括四線合一操作法、主要優點及每 月基礎約當報酬率現金獲利分配及奇歐簽約會員條件等文宣 ,對外宣稱其係操作期貨高手,可代客操作外匯期貨交易, 對外招攬不特定人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中信 商銀帳戶)後,再以戊○○在KGI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凱基期貨公司)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 ○○凱基期貨帳戶),為投資人操作投資外匯期貨交易,以此 方式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貳、戊○○為對外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與其妻A○○(原名黃美 鈞)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 ,及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為對外吸收資金,二人基於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 之犯意聯絡,由A○○負責財務及資金調度,戊○○則負責對外 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提供高額獎金,鼓勵投資人對外招攬不 特定人加入投資方式,以下述投資方案對外吸收資金:一、以奇歐外匯期貨投資方案吸金:
  由戊○○則以其所製作之上開投資文宣及與投資人約定投資人 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投資1單位奇歐外匯期貨,期限為1 2個月,戊○○每月給付每投資單位4,000元至12,000元不等( 依個別投資人有不同之約定)之紅利,期滿後戊○○返還所投 入本金予投資人之保本投資,以此折算年利率至少達24%( 計算式:4,000x12=48,000,48,000÷200,000=24%)之投資 方案,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吸收資金,並對已加入投資 之投資人均賦予顧問身分,提供高額獎金,鼓勵顧問對外招 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奇歐外匯投資人丑○○(原名L○○,於1 05年10月投資奇歐外匯)、Q○○(於106年初投資奇歐外匯, 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 義務勞務確定)、亥○○(原名陳建智,於106年8月投資奇歐



外匯)、壬○○(於106年年底投資奇歐外匯)、B○○(於106 年11月投資奇歐外匯)、M○○(於106年3月投資奇歐外匯, 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附 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 時之義務勞務確定)、甲○○(於106年12月投資奇歐外匯) 等人亦均明知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及以收受投資或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等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為賺取高額獎金, 遂基於與戊○○、A○○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以上開奇歐外匯文宣及投資方案內容,對外推銷奇歐 外匯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在上開期間內,共同招 攬如附表二、五、五之一、五之二、六所示不特定投資人投 資奇歐外匯方案,將投資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戊○○,再 由A○○指示行政人員建檔、記帳、核算紅利、獎金後,經由A ○○審核及調度資金後,由行政人員以匯款方式分別給付紅利 、獎金予投資人及顧問,共計吸金達3億3,385萬元(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㈨方案)。
二、以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尼公司)礦機方案吸 金:
 ㈠戊○○為法尼公司(106年3月27日更名,更名前為絲爾登服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絲爾登公司〉)負責人,A○○負責法尼公 司財務及資金調度。乙○○(涉犯銀行法罪嫌,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7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則自103年間起任職絲爾登公司客服人員,之後擔任法尼 公司行政主管,與其他亦無與戊○○、A○○共同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犯意聯絡之行政人員N○○等人,負責處理投資人購 買礦機合約、其他投資方案合約,與合約檔案建立、管理, 及收受投資款、核算紅利、獎金,經A○○審核後,匯款予投 資人及顧問;Q○○於105年5月間,至絲爾登公司擔任戊○○司 機,於法尼公司任職期間應戊○○要求,擔任未經登記之商號 「旭升設備工作室」(下稱旭升工作室)負責人,供戊○○以 旭升工作室及其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並提供渠所申辦且未使 用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郵局帳戶)、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中信商銀帳 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第一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Q○○華南銀行帳戶)及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臺灣銀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印鑑予A○○作為收受投資款項及發放紅利、 獎金之用;P○○(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 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則自106年10月13日起 任職法尼公司,擔任導覽員,負責導覽至礦場參觀之不特定 投資人及解說戊○○設計之下列投資方案,並自106年12月間 起擔任講師,至法尼公司在臺北、新北、新竹、臺中、臺南 、高雄辦公室舉行之說明會向不特定投資人說明何謂虛擬貨 幣、挖礦及法尼公司之保本投資方案。由戊○○於106年7月對 外宣稱虛擬貨幣「以太幣」價格持續上漲,從事挖礦行業獲 利頗豐,法尼公司不僅進口高階顯示卡組裝拓礦礦機(下稱 礦機),增進挖礦效能,更在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設 置以太幣拓礦礦機廠房(以下稱礦場,此為一廠,於107年1 月、7月、9月間陸續在桃園市○○區○○路00號、○○區○○路000 號、○○區○○路○○段000號設置二、三、四廠,截至108年1月 間約有2千多台礦機),欲大舉從事以太幣之挖礦事業,投 資人向法尼公司購買礦機,並將之回租給法尼公司挖礦,挖 得之以太幣歸法尼公司所有,而法尼公司則每月或期滿給付 一定之紅利予投資人,且合約期滿,由法尼公司以原價買回 礦機,投資人無須承擔以太幣價格波動之風險等情,而以法 尼公司或旭升工作室名義,提出下列保本方案予不特定人投 資,以吸收資金:
⒈投資人以15萬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 為 12個月,期滿後法尼公司以原價買回該礦機,並給付75,000 元之紅利予投資人,以此折算年利率達50%(計算式:75,00 0÷150,000=50%)(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方案)。 ⒉投資人以15萬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為12 個月,法尼公司每月給付4,5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並於期 滿後以原價買回該礦機。以此折算年利率達36%(計算式:4 ,500×12=54,000;54,000÷150,000=36%)(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一、㈡方案)。
 ㈡戊○○復於107年1月、2月間,以礦機零件漲價為由,以法尼公 司或旭升工作室名義,提供下列保本方案予不特定人投資, 以吸收資金,並停止與投資人簽訂上開㈠方案: ⒈投資人以15萬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為24 個月,法尼公司每月給付4,5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並於期 滿後以原價買回該礦機。以此折算年利率達36%(計算式:4 ,500×12=54,000;54,000÷150,000=36%)。(即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㈢方案)。




⒉投資人以26萬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為12 個月,期滿後法尼公司以原價買回該礦機,並給付10萬700 元之紅利予投資人。以此折算年利率達39%(計算式:100,7 00÷260,000=39%)(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方案)。 ⒊投資人以26萬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為12 個月,每1台礦機每月給付7,800元之「紅利」,期滿後以原 價買回礦機。以此折算年利率達36%(計算式:7,800×12=93 ,600;93,600÷260,000=36%)(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方 案)。
 ㈢戊○○欲前往大陸發展礦機事業,並將法尼公司上市上櫃 ,經 丑○○於106年8月底介紹曾在大陸經營事業之酉○○與戊○○認識 ,雙方洽談後,酉○○建議戊○○調整產業模式,發展實體產業 ,以利上市上櫃。戊○○遂於107年上旬邀請與其等有共同非 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犯意聯絡之酉○○共同合作,先於10 7年2月26日設立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幣公司 ),由丑○○擔任易幣公司負責人,酉○○擔任易幣公司執行長 ,負責規畫易幣公司的資金使用,將資金30%至35%投資法尼 公司礦機,15%投資股票、15%投資期貨,剩餘30%至35%資金 則保留部分現金用以投資實體產業或在以太幣價值較低時買 賣以太幣。酉○○並設計下列法尼公司保本投資方案,經戊○○ 核准後,僅能由酉○○及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意聯 絡之下線申○○、陳師平、郝鑫雨(大陸人士)等人招攬不特 定投資人投資,方案內容如下:投資人以27萬5,000元購買 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租期為12個月,每1台礦機法 尼公司第1個月給付4萬8,125元、第2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給 付1萬9,250元之款項予酉○○,再由酉○○分配紅利予其下線申 ○○、陳師平、郝鑫雨等人或其下線招攬之投資人(每1台礦 機第1個月至第6個月,由酉○○成立之中國法尼每月給付6,87 5元之紅利予投資人,第7個月至第12個月由中國法尼每月給 付8,25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法尼公司並以原價買 回該礦機。以中國法尼給付予投資人之紅利折算年利率達33 %(計算式:6,875×6+8,250×6=90,750;90,750÷275,000=33 %)。而酉○○則給付推銷成功之下線16,500元之推銷獎金, 並在第1個月至第6個月給付管理獎金1,375元,在第1個月至 第12個月給付輔導獎金1,375元予該下線,所餘款項則歸酉○ ○所有。
 ㈣戊○○復於107年12月間,請酉○○幫忙整合法尼公司前揭㈡⒈、⒉ 所示投資方案,酉○○遂設計下列保本投資方案,經戊○○核准 後,以法尼公司名義,提供下列保本方案予不特定人投資, 以吸收資金,並停止與投資人簽訂前揭㈡⒈、⒉所示投資方案



,亦即投資人以27萬5,000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 司,租期12個月,每1台礦機上半年度(即第1個月至第6個 月期間)法尼公司每月給付6,875元之紅利予投資人,下半 年度(即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期間)法尼公司每月給付8,250 元之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法尼公司以原價買回該礦機。以 此折算年利率為33%(計算式:6,875×6+8,250×6=90,750;9 0,750÷275,000=33%)(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方案)。 ㈤戊○○為吸引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規定購買礦機之投資人經法 尼公司上課培訓成為顧問後,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礦機( 惟酉○○除外),依顧問累積銷售礦機數量,區分為銅礦、銀 礦、金礦三級(銅礦:1-5台、銀礦:6-10台、金礦:11台 以上)可獲得不同直接銷售獎金、展業獎金、劃代獎金(內 容詳如附件六、附件七)。酉○○及投資購買礦機成為顧問之 丑○○、丁○○、亥○○、壬○○、B○○、甲○○、Q○○、M○○等人,為 獲取高額獎金,酉○○丑○○亥○○、壬○○、B○○、甲○○、M○○ 、Q○○即承前與戊○○、A○○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 犯意聯絡,丁○○自106年9月間起,亦出於與上開人等共同非 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對外向不特定人推銷 前揭投資方案(惟前揭㈢方案專屬酉○○及其下線招攬),戊○ ○並以訪廠參觀優惠,亦即投資人由顧問陪同至法尼公司礦 廠參觀,P○○導覽礦廠並解說投資方案後,投資人於法尼公 司規定期限內匯款投資即享有2,000元至4,000元不等(依投 資方案不同)訪廠優惠之行銷手段,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由 A○○指示無犯意聯絡之乙○○及N○○等其他行政人員建檔、記帳 、核算紅利、獎金,由A○○審核及調度資金後,由行政人員 以匯款方式分別給付紅利、獎金予投資人、顧問。戊○○另請 甲○○擔任總講師,負責安排投資說明會,並由甲○○與P○○(1 06年12月開始擔任)、M○○(107年8月開始擔任)擔任投資 說明會講師,在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投資人說明虛擬貨幣之 發展及法尼公司前揭投資方案,回答投資人對於前揭投資方 案之相關疑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另有部分投資法尼 公司礦機之投資人,以現金參與前揭方案,於說明會或參訪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礦場後,將現金交付予講師P○○ 或甲○○,收款後交予乙○○及Q○○,再轉交戊○○或A○○;或有部 分投資人為避稅(因以法尼公司名義發放之紅利,需扣繳租 賃所得10%及補充健保費等稅額),以匯款至Q○○華南銀行、 第一銀行、臺灣銀行及中信商銀帳戶方式參加前揭投資方案 ,此部分則以旭升工作室之合約書與該等投資人簽約,其等 利用旭升工作室之合約收得現金或匯款後,紅利(即上述方 案約定紅利)與返還本金之約定與以法尼公司締約之契約相



同。惟戊○○與A○○均明知此係以現金給付投資本金或匯款至Q ○○上開銀行帳戶之交易,於支付紅利之際,由A○○指示無犯 意聯絡之N○○或交以現金匯款,或由A○○以Q○○所提供之上開 金融帳戶及A○○之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郵局帳 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A○○中信商 銀帳戶)匯款予投資人,以區分旭升工作室及法尼公司締約 之差別,避免法尼公司之帳務錯誤。此外,戊○○為推廣業務 及服務投資人,任命丑○○擔任法尼公司新北區業務總監,後 升任為法尼公司執行長,負責發布法尼公司重要政策,管理 其他各區業務總監及業務經理;任命亥○○擔任臺北區業務總 監;甲○○擔任臺中區業務經理(業務總監);丁○○擔任新竹 區業務總監;壬○○擔任高雄區業務總監及臺南區業務總監( 原臺南區業務總監O○○,經戊○○免除業務總監後,由壬○○接 任),B○○雖未掛名總監職務,然係與壬○○共同執行高雄區 及臺南區業務總監事務;F○○(涉犯銀行法罪嫌,另由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擔任桃園區業務總監(嗣經 戊○○免除業務總監,改由戊○○胞妹K○○擔任),並在如附件 四之2所示地點設立法尼公司之新北辦公室、臺北辦公室、 桃園辦公室、新竹辦公室、臺中辦公室、台南辦公室、高雄 辦公室,除臺中辦公室費用由法尼公司支付而無辦公室津貼 外,其餘地區辦公室業務總監則可依法尼公司規定請領辦公 室津貼,總監支付一半租金,另一半租金由法尼公司支付, 若該區辦公室之全體顧問總業績達到法尼公司規定標準,則 可依該區辦公室總業績量1%至3%計算申請辦公室補助,而各 區業務總監則負責招攬業務及協助聯絡或提供場地舉辦說明 會或顧問培訓大會、解答投資人疑問、協助其他顧問向投資 人解說投資方案及聯絡會員或顧問參加於各地區舉辦說明會 或顧問培訓大會、新創、易幣、勝璟等實體產業(詳後述) 說明會,陪同轄下顧問帶同其他不特定投資人或已投資之人 至龍潭礦場參訪、新創、眾創事業(詳後述)之參訪活動及 傳達法尼公司各項說明會、參訪活動或獎金訊息,共同招攬 如附表一至三、六、一之一、一之二所示投資人投資礦機。三、以投資實體產業吸金:
  戊○○除以奇歐外匯及礦機投資方案吸金外,開始投資實體產 業,先與亥○○等人募資後,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開立肆捨五入咖啡館,交由丑○○管理,惟業績始終不佳。復 開立易匯新創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易匯車業公司),由Q○○ 擔任易匯車業公司之負責人(107年1 月至108年1月),從 事外匯車買賣,惟易匯車業公司亦營運不佳。107年以太幣 幣值下跌,戊○○為取信於投資人,加速投資實體產業,讓投



資人以為即使以太幣幣值下跌,法尼公司仍有其他實體產業 得以彌補資金缺口而依約發放紅利。戊○○乃經由酉○○介紹認 識經營餐飲業之申○○,並於107年4月間與申○○簽立合作備忘 錄,由戊○○出資3,500萬元購入申○○經營之勝璟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勝璟公司,於106年4月28日核准設立)51%股 權(40%股權登記戊○○名下,11%股權登記酉○○名下),取得 勝璟公司經營權,三方協議由酉○○全權負責所有新展店資金 與業外投資計畫審核與執行,並因而取得WINHOUSE(雲豪斯 )品牌林口店與南港店之經營權,申○○則擔任勝璟公司執行 長,並與酉○○擔任勝璟公司董事。戊○○、酉○○等人並共同成 立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易控股公司,於 107年5月24日核准設立),由戊○○擔任百易控股公司之負責 人,酉○○、A○○擔任該公司董事。百易控股公司將法尼公司 、勝璟公司、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肆捨五入公司, 於107年2月8日核准設立,實際負責人為戊○○)、百易新創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易管顧公司,前身為107年1 月26日核准設立之全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8日 更名為百易管顧公司,登記負責人A○○)、易幣公司納入旗 下,對外自稱為百易集團,由戊○○任百易集團總裁,負責百 易集團旗下各公司營運、決策,主導集團旗下各公司財務與 資金之調度,A○○則為百易集團財務總管,負責調度百易集 團旗下各公司間之資金往來。戊○○、酉○○為便於管理及日後 上市上櫃準備,並規畫由申○○及法尼公司各地區業務總監丑 ○○、丁○○、甲○○、亥○○、壬○○(B○○)所申請設立之公司吸 收不特定投資人資金後,再以各地區業務總監及申○○所設立 之公司名義投資易幣公司特別股,酉○○規畫易幣公司的資金 使用,30%至35%投資法尼公司礦機,15%投資股票、15%投資 期貨,30%至35%保留部分現金作為投資實體產業或於以太幣 價值較低時買賣以太幣之用。申○○遂成立以太天使資本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以太天使公司,於107年10月19日核准設立 );丑○○成立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盛公司, 於107年11月2日核准設立);丁○○成立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享和公司,於107年11月1日核准設立);甲○○成立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菻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 核准設立);亥○○成立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 勝公司,於107年10月17日核准設立);壬○○、B○○遂成立萬 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走公司,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設 立,B○○為監察人,壬○○、B○○各持有50%股份)。申○○、丑○ ○、丁○○、甲○○、亥○○、壬○○、B○○等人與戊○○、A○○、酉○○ 等人共同基於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分別



以各自開立之上開公司名義,向投資人收取投資金額,再以 上開公司名義投資百易管顧公司之股份,或以上開公司名義 投資易幣公司特別股,再由易幣公司向法尼公司購買礦機, 或投資百易控股公司之新創產業雲豪斯餐廳、肆捨五入咖啡 廳或百易管顧公司之眾創產業「露以談茶」飲料店、「以太 房」火鍋店等實體產業或百易管顧公司之外匯GP投資方案, 投資方案內容分別如下列所述:
㈠投資人以個人或萬走公司、以太天使公司、育勝公司、享和 公司、威菻公司、良盛公司等名義認購百易管顧公司股份, 約定每次投入本金20萬元為1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 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每單位 每月給付3,000元至8,0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前揭報酬換算 年利率至少為18%(計算式:200,000×1.5%=3,000;3,000×1 2=36,000;36,000÷200,000=18%)(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㈧、⑴方案;又稱百易管顧公司外匯GP方案)。 ㈡投資人認購萬走公司、以太天使公司、育勝公司、享和公司 、威菻公司、良盛公司、陽光區塊鏈有限公司(F○○於107年 5月9日核准設立,於同年12月3日更名為「陽光新創有限公 司,下稱陽光公司)等公司特別股,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 易幣公司特別股,約定每次投入本金20萬元為1單位,期限1 2個月至72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或選擇 入股萬走公司等公司,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每單位每月 給付4,600元至6,0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前揭報酬換算年利 率至少為27.6%(計算式:200,000×2.3%=4,600;4,600×12= 55,200;55,200÷200,000=27.6%)(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㈧、⑵方案)。
㈢投資人認購肆捨五入公司各區分店股份,約定每次投入本金2 0萬元為1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 本金或選擇入股肆捨五入公司,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每 單位每月給付4,000元至6,0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及每單位 第1年給付20張咖啡券,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至少為24%(計 算式:200,000×2%=4,000;4,000×12=48,000;48,000÷200, 000=24%)。投資人認購肆捨五入公司台北忠孝店股權共460 萬元(自107年2月至8月29日)、認購台中文心店股權共800 萬元(自107年3月至4月26日止)、認購中壢旗艦店股權共8 00萬元(自107年5月2日至同月28日止),募資完成後並於附 件四之2所示之地點開設肆捨五入咖啡店(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一、㈧、⑶方案)。
㈣投資人認購萬走公司、以太天使公司、育勝公司、享和公司 、威菻公司、良盛公司等公司股份,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



「露以談茶」手搖飲料店股份,約定每次投入本金10萬元為 1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或 選擇入股「露以談茶」飲料店各區分店,並依投資本金之單 位數,每單位每月給付1,500元至3,5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 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至少為18%(計算式:100,000×1.5%=1, 500;1,500×12=18,000;18,000÷100,000=18%)(即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㈧、⑷方案)。
㈤投資人認購萬走公司、以太天使公司、育勝公司、享和公司 、威菻公司、良盛公司等公司股份,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 「以太房」火鍋店各區分店股份,約定投入本金15萬元為1 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或選 擇入股「以太房」火鍋店各分店,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 每單位每月給付2,25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每一季再給付2,2 50元之紅利,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為24%(計算式:150,000 ×1.5%=2,250;2,250×12=27,000;2,250×4=9,000;27,000+ 9,000=36,000;36,000÷150,000=24%)(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㈧、⑸方案)。
㈥投資人認購雲豪斯餐廳林口店與南港店股份,約定每次投入 本金20萬元為1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 數歸還本金或選擇入股雲豪斯餐廳各分店,並依投資本金之 單位數,每單位每月給付4,000元之紅利予投資人,前揭報 酬換算年利率為24%(計算式:200,000×2%=4,000;4,000×1 2=48,000;48,000÷200,000=24%)(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㈧、⑹方案)。
四、戊○○、A○○、酉○○丑○○、丁○○、甲○○、亥○○、壬○○、B○○、 P○○、M○○、Q○○、申○○等人並於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期間,在新北市○○區○○○路之肆捨五入咖啡廳、臺北區辦公 室、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礦場、新竹區公室、肆捨 五入咖啡廳台中文心店、高雄區辦公室及B○○位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住處1樓召開說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或租借 場地召開前揭新創、眾創產業說明會、易幣投資方案說明會 ,亦使用網路及通訊軟體群組發布訊息方式,另購買刊登網 站廣告、接受旅奇雜誌專訪或非凡電視台專訪等方式,公開 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前揭方案而吸收資金,投資人乃於 如附表一至六、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四之一、四之二所示 之時間與金額,存匯入法尼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號(下稱法尼新創中信商銀帳戶)、新光商業銀行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法尼新創新光商銀帳戶)、台新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下稱法尼新創台新銀行帳戶)、 肆捨五入公司中國信託(起訴書誤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榮謙新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由戊○○ 之胞妹K○○擔任負責人,K○○涉犯銀行法罪嫌部分,現另案偵 辦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易幣公司台北富邦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萬走公司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戊○○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太天 使公司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參加上揭貳、、 所示之方案藉以獲取前述顯不相當之紅利。總計前揭貳、 之礦機方案吸金規模達12億3,078萬5,000元;前揭貳、㈠之 外匯GP方案吸金規模達1,080萬元(起訴書誤為380萬元); 前揭貳、㈡易幣公司特別股股份投資方案吸金規模達1億3,0 10萬元;前揭貳、㈢肆捨五入公司股份投資方案吸金規模達 2,060萬元(見附件十二至十四);前揭貳、㈣「露以談茶 」飲料店投資方案吸金規模達3,500萬元(見附件九);前 揭四㈤「以太房」火鍋店投資方案吸金規模達2,000萬元(見 附件十一);前揭四㈥雲豪斯餐廳股份投資方案吸金規模達2 ,220萬元(見附件十);全案不法吸金規模(含事實貳、 奇歐外匯部分)合計達18億333萬5,000元。五、案經被害人等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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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