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62號
TPHM,110,重上更一,6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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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仲軒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413號、106年度訴字第360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
第119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號、105
年度偵字第7739號、105年度偵字第21970號、105年度偵字第219
71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日以110年度台上字
第4947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戊○○自民國104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與邱建暐黃紫揚邱鉦驊、賴俊宇(邱建暐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另案審理,黃紫揚邱鉦驊、賴俊宇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 10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而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詐欺集團,戊○○ 於該集團中負責擔任收取詐欺所得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成員 之角色。該詐欺集團先由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 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被害人因此陷 於錯誤後,再由共同被告黃紫揚邱鉦驊、賴俊宇乃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轉交予邱建暐後 ,再由戊○○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之分工、詐騙方 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詐騙方式及金額」欄所載)。二、案經被害人己○○、丁○、庚○○、辛○○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報告及乙○○告訴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除上開證據方法,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 意具備證據能力(詳見本院111年7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之被告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111年5月24日準備程 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證據及卷證出處」 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所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⒈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1條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 年6月28日生效施行,該法第2條增訂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且將第11條移列至第14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 、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刑法第336 條第2項 、第339條、第344條」;第11條第2項規定:「有第2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者,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 定犯罪所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 以下罰金」;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 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 所得」;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 款之罪:…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23條、第201 條之1第2 項、第268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 第349條之罪」;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觀之洗錢防制法上開修正,係將原有關 「重大犯罪」之洗錢定義放寬為現行所定「特定犯罪」,是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前,詐騙所得金額 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始屬「重大犯罪」,修正後則不計 詐騙所得數額,均屬「特定犯罪」。
 ⑵被告擔任向邱建暐收取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成員之「回水」 角色犯行,核其等目的係為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置於詐欺集 團之實力支配下,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定義不 符,起訴之犯罪事實亦未敘及被告有何洗錢犯行,比較新舊 法之構成要件,自無從以被告行為後較為不利之洗錢罪相繩 ,核先敘明之。
 ⒉關於組織犯罪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4月21日起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就第3條第1項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罪」及「參與犯罪組織 罪」之構成要件、法定本刑並未修正,惟就「參與犯罪組織 罪」為避免情輕法重,此次修正增訂但書規定「但參與情節 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然此次修正就第2條關於犯 罪組織之定義,修正前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 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 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修正後同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 ,有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 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並增列第2項關於結構性組織定義,規定為「前 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又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 布,再將第2條第1項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揆諸上開修法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之犯罪組 織,其所從事者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從事 牟利性犯罪活動之組織,亦屬該條例所定之犯罪組織,則修 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擴張犯罪組織適用之範圍,自有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較有利被告,故本件應審酌被告之行為是否符合 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 ⑵按106年4月19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之犯罪組織, 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 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 織」而言。其中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係指有上下服從關 係之謂,亦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 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 依內部規範懲處,此係與一般共犯或結夥屬於平行關係者不 同之處。其次,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 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或成員 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 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 間上具有永久性,係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且並非為某一特定 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以觀,該 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或不特定種類之犯 罪為目的。亦即該條例係以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 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 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為規範對象。此類犯罪組織成員 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組織 型態從事犯罪,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所 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 般之非組織性犯罪(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巾2653號、102年台 上字第3449號判決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意旨參照 )。故是否為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所稱之犯罪組織,應衡量 類如:①有常設之階層性架構,各司其職,而為犯罪之推動 ;②其各個下階組織單位,有對應之聯絡地點或辦事處;③具 有一定之組織章程或類似之規範;④各司其職之人員,或有 一定之職位稱呼;⑤不由於任一領導者或參與者之離去,而 影響該組織之繼續運作;⑥金錢之來源及支出原則上有一定 之模式,如組織之金錢由何處入帳、支出,各下層組織之經 費及人事費用由何而來,均有一定之模式;⑦各成員對於何 人之職位及其司何職、地位如何,亦有一定之認識,而能有 指揮之可能性;⑧加入成為該組織成員之方式,或有一套程 序或儀式;⑨為發展組織支撐其犯罪,或有一定之擴張性等 要素,為合於常情事理之綜合判斷,以決定該組織是否為法 定「犯罪組織」。
⑶本件被告係擔任向邱建暐收取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成員之「 回水」角色,依卷內證據,難認其等參與之犯罪集團有明確



上下隸屬關係,或有何入會程序儀式,且綜觀卷內相關證據 ,亦無相關證據可證該詐欺集團確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 成員上下隸屬關係層次井然、各司其職),及以脅迫性或暴 力性犯罪為宗旨,無從認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該當修正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尚難遽認被告構成修正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自與 修正後規定之犯罪組織,其所從事者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 性之犯罪活動,從事牟利性犯罪活動之組織,亦屬該條例所 定之犯罪組織不同。且起訴犯罪事實並未敘及被告有何參與 犯罪組織犯行,比較新舊法之構成要件,自無從以被告行為 後較為不利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亦無依該條第2項諭知 強制工作之餘地,併予敘明。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如附表一所示人 員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犯 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
 ㈢另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就附表一編 號1、2及6至8部分確有未成年之人參與取款或把風之犯行, 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其前揭犯行係與少年共同 為之,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就該等犯行加重其刑,併 此敘明之。
 ㈣公訴意旨雖認另涉犯刑法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嫌部分:
 ⒈然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係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方 式聯絡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後,待黃紫 揚、賴俊宇、戊○○等人領得款項轉交予邱建暐後方再轉交予 被告,故實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前階段之詐騙行為,且卷 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 具體犯罪手法,故依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從有利於被告黃 紫揚、賴俊宇及陳仲之認定,無由成立前揭之罪。 ⒉至被告究否應就其他成員冒用檢警名義、向告訴人交付行使 偽造公文書部分共同負責乙節,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 共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全部責任,以該行為係在其犯意聯絡之 範圍內為限,若其他共犯所實施之行為,已超越其犯意聯絡 範圍,而非行為人所預見者,則僅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 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經查,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層出



不窮,不一而足,未必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亦未 必向被害人交付行使偽造公文書。本案被告擔任向車手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之宜色,僅參與後階段行為,無證據足認被告 為集團主要核心成員,或有參與向告訴人施用詐術部分,其 對於該集團究竟如何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之細節,既未必知情 ,則就其他成員冒用檢警名義、向告訴人交付行使偽造公文 書部分,即難認係在其犯意聯絡範圍之內,此部分仍有合理 之可疑,依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⒊故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 名義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尚 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原審認本件事證明確,並對被告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
 ⒈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又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3款、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第一審109年2月4 日審判筆錄之記載,合議庭參與審理之審判長法官為林龍輝 ,法官為謝志偉、高羽慧,且於同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3 月31日宣判(見第一審卷第6 宗第35、71頁)。然109年3 月31日之判決正本則記載參與判決之審判長法官為林龍輝, 法官為黃玥婷、高羽慧,其中法官黃玥婷顯未參與審理而參 與判決,自屬於法有違;
 ⒉本件被告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 970號、21971號追加起訴,就被告所涉犯法條部分,除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外,尚有同條 項第1款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及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原審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並敘明尚乏證據證 明被告有犯冒用政府機機或公務員名義詐欺罪,且此部分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僅係詐欺取財加重條件,要 非法律或法律競合,然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部分,則未敘明,顯有已經請求事項未予審判之 違誤;
 ⒊本件原審判決認定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知悉並參與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向被害人詐欺之犯行, 是未扣案之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5、6、7、10、13所示之 公印文,即與被告犯行無涉,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原審為 沒收之諭知,即有未洽;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此一犯後態度,惟原審



於量刑時,未及審酌。
 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時,雖否認犯罪 ,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請求法院審酌為 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 之判決。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參與詐 欺集團、利用人性為詐騙犯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 被害人受有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均應予非難,審酌考 量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及分工;兼衡其等 之犯罪動機、目的(貪利圖便)、手段、犯後態度原否認犯行 ,嗣於本院審理時終坦承犯行,並表悔悟之意(本院卷第198 頁);參酌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意見表示(見原審卷五第92至1 04頁)及被害人壬○○於111年6月28日所提刑事陳述意見補充 理由狀,暨被告於原審自述:高職畢業,在工廠工作,經濟 狀況普通等語(見原審卷六第70頁背面、71頁、本院前審卷 第11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 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利益價值),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 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 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 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 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 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 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戊○○於原審自承其已獲有附表一編號 4所示犯行之報酬即9,650元(計算式:96萬5,000元×1 %=9, 650元)(見原審訴字第360號卷三第11頁背面、12頁),且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犯罪所得為9650元乙節亦表示不爭 執(本院卷第91、198頁),固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之犯罪 所得為9650元,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3及5至8部分,卷內尚 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已獲有報酬,自不予宣告沒收。六、被告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憑,無正當之



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 文 1 告訴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 年9月24日某時許起至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假冒「新竹醫院人員」以電話向己○○佯稱其住院補助款項3 萬元遭冒領,再假冒「曾益盛檢察官」,佯稱因調 查詐騙案件,須監管其帳戶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年10月14日下午1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舊鳳山市農會)前交付42 萬元予林○宏蕭○毅,林○宏蕭○毅則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影本1 紙予己○○。嗣前揭款項經林○宏蕭○毅交付陳○澈轉交邱建暐邱建暐再轉交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3、3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43、44、58、59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5、56頁) ㈤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 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4 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238、239頁;卷五第171頁;卷二第2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茂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他字第221號卷第45、57、60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35、36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7、5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10月13日104 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證人陳○澈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叫計程車之紀錄(見他字第220號卷第49頁) 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2 告訴人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3日上午9 時許,假冒「戶政事務所主任陳世安」名義,以電話向丁○佯稱其身分證遭冒用,再陸續假冒「蔡政柏警官」、「劉警官」、「林政賢科長」、「王清杰檢察官」,向丁○佯稱其涉及吸金案件,須凍結帳戶云云,並傳真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各1 紙予丁○。嗣蕭○毅、林○宏假冒「王清杰檢察官」指派之人員至丁○南投縣草屯鎮住處,由蕭○毅交付偽造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各1 紙予丁○,致丁○陷於錯誤,交付60萬元予蕭○毅、林○宏。嗣蕭○毅、林○宏交付前揭款項予邱建暐轉交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字第221 號卷第61、6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47、48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9、60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64、65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陳峰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號卷六第24頁;他字第321 號卷62至66、68、69頁;偵字第40號卷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048號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至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4 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正洪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321號卷第76、7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16至18頁;105年度偵字第6369號卷第59至61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63至68頁) 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命令」、「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各1 紙(見他字第221 號卷第65頁背面至67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51頁背面至53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63頁背面至65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76至79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門號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321 號卷第20頁背面、21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見偵字第4447號卷第24至30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林正洪0000000000、陳堃峰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偵字第4447號卷第71至7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4447號卷第80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林正洪陳堃峰部分,見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36至140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80至184、189至19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6日105 年度少護字第1063號宣示筆錄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少護執字第613 號卷第2、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3 告訴人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0月25日上午某時許起至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許,假冒「慈濟醫院人員」名義,以電話向庚○○佯稱其證件遭盜用辦理醫療補助,再陸續假冒「新北市警察局警官」、「臺北地檢署吳檢察官」,佯稱其涉及詐騙案件,須監管其帳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6日下午3 時許,陳峰依陳○澈指示,自稱為「臺北地檢署吳檢察官」所指派之人員,至庚○○臺中市北屯區住處樓下,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1 紙予庚○○,庚○○則交付存摺共3 本、提款卡共2 張(含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追加起訴書誤載庚○○亦有交付該帳戶之提款卡,逕予更正)予陳峰。嗣陳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自上開帳戶內提領共43萬43元交付陳○澈轉交邱建暐邱建暐再交付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54至56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74至76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陳峰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號卷六第24頁;他字第321 號卷62至66、68、69頁;偵字第40號卷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048號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至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4 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三第78、79頁;卷二第105頁背面、106 頁;卷四第37頁背面、38、61頁背面至62、129 頁背面、130頁;卷五第30頁背面、31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一第145頁背面、146、214 頁背面、215頁;卷二第116頁背面、117頁;卷三第169頁背面、170、217、218頁;卷四第132頁背面、133頁;卷五第80、81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03頁;卷六第29頁;卷七第60、6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2、53、90頁;卷二第28、80頁)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1月27日(105 )華壢存字第105000011 號函暨附件提款機(008-FC241W3 )之監視器提款畫面照片共7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30至32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1至93頁)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5年2月4日彰新明字第0000000A000000 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6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六第33至3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4至96頁)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105年2月5日中壢營密字第10500006941號函暨附件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36至39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97至100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延平分行105年3月7日上延平字第1050000027號函暨附件提款機畫面照片共6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0、4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1至103 頁)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檢管科收據」公文書1 紙(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2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 庚○○所有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少連偵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2頁背面、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背面)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3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2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門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321 號卷第20頁背面、21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陳堃峰部分,見訴字第413號卷五第136至140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84 至189頁) 陳堃峰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單、通聯紀錄(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72至7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4 被害人 丙○○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2時41分許,假冒「電信公司人員」,以電話向丙○○○佯稱其有申請電話,且有欠款云云,並轉接電話給假冒為「黃明昭隊長」、「陳瑞仁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員,陸續向丙○○○佯稱其涉及刑案,需申請資金財產公證文書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旁巷口,交付現金96萬元5 千元、上海銀行、元大銀行之存摺及提款卡予林○宏林○宏則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所偽造之「法務行政執行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公文書及、信封袋各1 份予丙○○○。嗣林○宏交付前揭財物予陳○澈轉交邱建暐邱建暐再轉交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供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12至14頁;訴字第360 號卷三第11至15頁;他字第321號卷第71、72頁;他字第321號卷第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4至5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1至8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14至17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字第221號卷第78、79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95、96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0、91頁) ㈦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㈧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㈨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㈩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陳峰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號卷六第24頁;他字第321 號卷62至66、68、69頁;偵字第40號卷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048號一第80至82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至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75至80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偵字第4048號卷三第3、4 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63至68頁)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69、170、225頁;卷一第243、244頁;卷六第19、20頁;他字第221 號卷第31、32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0、41、63、64、164、201、202頁)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影本(車號000-0000號,承租人戊○○)、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照正反面影本(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2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他 字第221號卷第76、77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4、69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9、94頁) 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見他字第221號卷第78頁背面至80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6頁背面、67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1頁背面、92頁)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公文書、信封袋(見他字第221 號卷第80頁背面、8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67頁背面、68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2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4頁背面至19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被害人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0月28日下午5 時前某時許,假冒為「臺北市警察局林隊長」、「曾益盛檢察官」,以電話向壬○○佯稱其因申請醫療補助,涉及刑事案件,要求其配合調查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嗣104年10月28日下午5時許,余○諸依詐欺集團指示假冒為「臺北地檢署」人員至壬○○屏東縣車城鄉住處,並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1 紙予壬○○壬○○遂交付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提款卡予余○諸。嗣余○諸、許唯澄自上開帳戶內共提領出24萬5,060 元交付張睿澤轉交陳○澈,陳○澈轉交邱建暐交付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70、71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4、85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余弦諸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250至253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至32頁)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54、255頁;他字第2686號卷第54頁背面至61、75至7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9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2、93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年偵字第119號卷六1至3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卷三第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蒐證照片(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240至242頁;卷五第259、260頁;卷六第7、8頁;他字第221號卷第28至3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37至39、142、143頁;卷二第45、46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2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503826號函暨附件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張(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61至265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47至5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 年2 月17日桃營字第1051800153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共8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66至268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52至54頁)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查詢6 個月交易/ 彙總登摺明細1 紙(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73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6頁)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公文書(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74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88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 年度少護字第603 號宣示筆錄余○諸部分,見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44、145 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4頁背面至19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6 被害人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 4年10月25日下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9日下午12時30分許,假冒「高雄長庚醫院人員」,以電話向甲○○佯稱其有申請醫療補助款,再陸續假冒「高雄市警察局科長廖世華」、「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佯稱其遭冒名至銀行開戶涉及刑案,要扣押其財產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先於同年月28日下午12時30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郵局旁之便利商店接收傳真偽造之「玉山銀行開戶證明」私文書、「傳喚未到通知書」之公文書,並於看完後隨即燒毀,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許,甲○○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清穗公園交付60萬元予余○諸,余○諸另交付偽造之「收據」1 紙予甲○○。嗣余○諸將上開款項交付陳○澈轉交邱建暐邱建暐再交付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字第221 號卷第53至55頁;少連偵字第117號卷七第75頁背面、76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39;2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95、96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余弦諸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250至253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0至32頁) 證人許唯澄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54、255頁;他字第2686號卷第54頁背面至61、75至7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9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37至39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2、93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年偵字第119號卷六1至3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卷三第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3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56、253、254頁;卷五第224頁;卷六第28、61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1、12頁;他字第221 號卷第41、42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50、51、77、89、132、163頁) 警方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199至201、260頁背面;卷一第245至248頁;卷六第9、10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3至3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2至45、144、145頁;卷二第24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9至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見他字第221號卷第51、52頁;少連偵字117 號卷七第78頁背面、79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42至244、99至100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調字第1700號裁定(陳○澈部分,見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17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603 號宣示筆錄余○諸部分,見訴字第413 號卷五第146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7 告訴人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月3日下午3 時許,假冒「許檢察官」以電話向辛○○佯稱其涉嫌洗錢案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至辛○○基隆市中正區住處交付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公文1紙,致辛○○陷於錯誤,交付2張提款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蕭○毅於104年11月3日間陸續自上開帳戶內提領款項共20萬元轉交陳○澈,陳○澈則交付邱建暐(搭乘黃紫揚駕駛之車輛)轉交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84頁背面、85頁;他字第221號卷第46至48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66至68、105 至107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卷三第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43張(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101至106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四第63至68頁)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8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249至252、157、158頁;卷五第227、 228頁;卷七第89至92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7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47至49、78、79頁、166、167頁;卷二第70至73、109至112 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104 年12月11日北富銀松江字第1040000034號函暨附件監視器畫面照片4 張及ATM 交易明細表2 張(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0至232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69至17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104 年12月18日字第1040000157號函暨附件自動櫃員機帳務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3至23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2 至17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5 年1 月4 日基營字第1041801147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含辛○○身分證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6 個月交易/ 彙總登摺明細各1 份(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五第237、238 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5至177 頁) 基隆市農會105 年1 月8 日基農信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顧客基本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單(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39至241 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78至180頁) 偽造之「法務部公證執行處資金公證申請書」(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08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少連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97頁背面至20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期壹年參月。 8 告訴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自104年9月29日下午1 時30分許起至同年11月4日下午5時許,以電話向乙○○佯稱其證件遭冒用而於新竹榮民醫院申領補助金云云,再陸續假冒「新竹縣府警察局陳國文警官」、「王志誠科長」、「曾益盛檢察官」,佯稱其遭冒名開立公司,帳戶資金已遭凍結並涉及刑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104 年11月3 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段○○○段00地號)及其上建號000 號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之土地及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再於同年11月4 日在其新莊住處簽立金額350 萬元之本票、借款證明、支票等文件,嗣詐欺集團成員在上開地點交付乙○○313 萬7,120 元,並由陳○澈於同日下午5 時許至上開地點拿取其中313萬元,及交付乙○○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1 紙。嗣陳○澈交付上開款項予邱建暐邱建暐再搭載黃紫揚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將款項交付戊○○。 ㈠共同被告黃紫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9至14、18至25、67至73頁;卷七第85至9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3至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6至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7至11頁;偵字第28881號卷第64、65頁;偵字第3376號卷第16、17頁;原審卷一第35至37頁;卷二第48至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16至122、126至133頁;卷七第282頁背面至28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18至20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5至27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157至16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66至70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4至58頁)。 ㈡證人邱建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75至80頁;偵字第5403號卷二第54至59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一第188至195、221至232頁;卷七第175、176 頁;偵字第5403號〈不公開閱覽〉卷一第215 至220頁;他字第5726號〈不公開閱覽〉卷七第163至170、204至207、221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25至28頁;他字第220 號卷第33至39頁;他字第221號卷第13至20、83、84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18、19、62至6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至26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5 至12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5至74頁)。  ㈢證人邱鉦驊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四第191至196頁;卷七第106至111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103至107 、109至112、258至260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1至23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30、31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1、22頁) ㈣證人賴俊宇於警詢、偵查、原審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五第70至75、79至84、126 至136頁;卷七第159至162頁;偵字第5403號卷一第256、257頁;少連偵字第9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10、11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四第1至15、21至26、32至34頁;聲羈字第72號卷第26、27頁;偵聲字第113 號卷第28、29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供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94至102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15至128頁) ㈥證人蔡宗霖(原名李宗霖)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六第115至119、138 至14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205至210 、215 至219、224、225頁)  ㈦證人陳○澈於警詢、偵訊、少年時之證述(見度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4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0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181至195、205至207頁;卷七第187至190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43至48頁;他字第321 號卷第35頁背面至38、79、80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5至17頁;偵字第4447號卷第41至54、107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8至51頁;少護字第833 號卷第96至105頁) ㈧證人蕭○毅於警詢、偵查及少年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7至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3至25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五第213至218、242至246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47 至156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84至91頁;虞護字第389 號卷第31、32、36、37、40、41、43、44、48、49、51至53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75、76、84、85、88、89、95至97頁) ㈨證人林○宏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少連偵字第119號五第153至165、172至174頁;卷七第180至184頁;他字第321號卷第16頁背面至31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82至19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94至99頁;偵字第21970號卷第29至31頁;少護字第1202號卷第63至65頁)    ㈩證人覺凱義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5726號卷七第138、139頁;偵字第7739號卷第24、25頁;他字第220號卷第50至54頁;他字第221號卷第3至5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21 至126頁) 證人黃俊凱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二第144、145、149至158頁;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35至40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04、10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52、53頁;偵字第21970 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證人張睿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第52至55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62至64頁)  證人林譯真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六第42、43頁;偵字第4048號卷一第112至114頁;卷三第3、4頁;偵字第6369號卷第36、37頁)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2 份(見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03、104頁;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29、130頁) 本票1 紙;融幫代書事務所開立收受乙○○交付委託辦理宜蘭縣○○市○○路00號0 樓之0 之建物及基地抵押權設定及預告登記所需資料之證明及房地產登記證明及房地產登記費用/ 收據明細表;宜蘭縣○○市○○路00號0 樓之0 、宜蘭縣○○市○○路00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2 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2 份;宜蘭縣政府地政事務所監視器畫面照片6 張(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31至152頁;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七第105至124 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第113、114、153頁;少連偵字第119號卷七第125至128頁) 104年聲監字第127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邱建暐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63至165頁) 104年聲監字第26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170至213頁) 104年聲監字第2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14至228頁) 104年聲監字第28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29至247頁) 104年聲監字第142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黃紫揚0000000000,見少連偵字第119 號卷八第175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刑事判決(見偵字第21970 號卷第35至38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4048號卷二第202至20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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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