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960號
TPHM,109,上訴,2960,2022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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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凃永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紀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睿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乃聖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聖宇




被 告 施建興



方煜昇



劉韋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宗瑋



李宗遠




朱書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均應更正為「吳宗瑋」。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 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係「吳宗瑋」之誤 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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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