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凃永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紀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睿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乃聖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聖宇
被 告 施建興
方煜昇
劉韋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宗瑋
李宗遠
朱書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均應更正為「吳宗瑋」。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 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係「吳宗瑋」之誤 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