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11年度,1號
ULDA,111,交再,1,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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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朱家億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事
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再審。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
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
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元
,未據再審原告繳納,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補正,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再審被告110年10月13日雲監裁字第72-
KAU020716號裁決,①由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00號確定判決駁
回,及②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38號確定判決
駁回,均提起再審。則再審原告應於訴狀表明:「①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00號確定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111年度交上字第38號確定判決均廢棄。②原處分即再審被
告110年10月13日雲監裁字第72-KAU020716號裁決撤銷。③再
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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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