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3號
ULDV,111,訴,413,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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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黃秀桃


黃繡麗

黃玄政

陳玉芬

陳畇圻

張晉瑋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良裕
黃麗英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蔡永玉蔡鶯雪林清河
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永玉蔡鶯雪林清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7,000元(計算式:5,057,000
+250,000=5,307,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06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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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