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74號
ULDV,111,訴,374,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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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李瓊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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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