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詹敏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詹麗花
詹麗珠
詹玉霞
詹益堂
詹正芬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益和
被 告 詹正利
詹雅婷
詹雅淇
詹益華
詹益瑞
詹益智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益郎
被 告 詹益誠
詹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