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0號
ULDV,111,訴,33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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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詹敏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詹麗花
詹麗珠
詹玉霞
詹益堂
詹正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益和

被 告 詹正
詹雅婷
詹雅淇
詹益華
詹益瑞
詹益智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益郎
被 告 詹益誠
詹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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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