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廖玠政
訴訟代理人 陳振德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廖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 同段5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前為 訴外人廖猜所有,嗣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移轉登記為原告 所有。廖猜前於83年9月5日以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44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前身「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登記債務人為廖猜,並約 定權利存續期間為83年9月2日至113年9月2日,利息及遲 延利息利率與違約金暨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債務契約 約定(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後債務人即訴外人廖 猜向被告貸款之款項均已清償完畢;是以,廖猜與被告間 已無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然 被告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仍存在,妨害原告之所有 權。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 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 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及其上同段52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83年 ,以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83年虎地普字第009300號收 件,於83年9月5日登記,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440萬 元,存續期間自83年9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清償日 依照契約約定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查訴外人廖猜為向被告公司申請授信,前於83年9月5日將 系爭房地設定440萬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有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為憑。嗣廖猜於91年3月11日邀同訴外人廖月 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得31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有 本行授信案件批覆書及放款交易明細表為憑,合先敘明。 ㈡又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廖月於另案借款提供雲林縣○○鎮○ ○○段000地號及同段17建號為擔保(下稱另案擔保物),然 因另案借款未依約履行,被告遂於100年間以鈞院100年度 司執字第1067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另案擔保物 。另案擔 保物所擔保者係廖月於本行之所有債務,故本案系爭借款 (即廖月之連帶保證債務)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受償1,10 9,002元及執行費15,358元,有分配表為憑,分配款項並 於101年2月21日入帳。
㈢按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 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312條前段定有明文。 準此,該第三人即得按其代位清償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 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之權利。所謂第三人就債之履 行有利害關係,係指該第三人因清償而發生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者而言,是以物上保證人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自 屬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10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利害關係人代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清償債務,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 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此項承受之性質為法定之債 權移轉,其效力與債權讓與相同,因第三人為債務人向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即承受債權 人之身分,倘該債權另有擔保物權,亦隨同移轉於該第三 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㈣職此,訴外人廖春生既因被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 之擔保物,而為債務人即訴外人廖猜對本案系爭借款清償 1,109,002元及執行費15,358元,自屬就債之履行有利害 關係之第三人,依民法第312條之規定與前揭實務見解,
廖春生於前開清償之限度內承受被告對廖猜之債權,而本 案系爭借款又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故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於清償之限度內法定移轉與廖春生。故為避免廖春 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 告如欲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應先徵詢取得利 害關係人廖春生之同意,被告始出具同意書將系爭最高限 額抵押權全部予以塗銷;若未獲廖春生同意,被告恐將遭 廖春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負擔侵害其債權之損 害賠償之責任。
㈤綜上所述,被告為善盡保管廖春生權利之義務,並維護己 身之權益,狀請鈞院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嗣原告取得廖春 生之同意後,被告始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 。 ㈥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受告知訴訟人則以;
廖月的房地已經被法院拍賣執行,執行金額還剩100多萬, 這筆錢到哪裡去了。廖猜應該還要拿100多萬元還我,本件 才算了結。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房地前為訴外人廖猜所有,於109年4月30日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
㈡廖猜前於83年9月5日設定系爭房地本金最高限額440 萬元 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之前身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3年9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㈢訴外人廖月於另案向被告借款,提供另案的擔保物設定抵 押給被告,事後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672 號強制執 行,被告因而受償廖猜所欠之款項110萬9,002元及執行費 1萬5,358元。
㈣廖猜對被告目前並無最高限額抵押債務存在,也就是說廖 猜之前將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負的債務已 經清償完畢。
㈤原告之前對訴外人程麗寬負有債務,並將系爭房地設定19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程麗寬,其後程麗寬聲請拍賣系爭房 地,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83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 在案,該執行事件本院有通知被告,被告並有以110年10 月25日陳報狀陳報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其後程麗寬 聲請撤回執行,本院執行處並囑託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 於110年12月6日塗銷該案就本件系爭房地之查封登記。五、爭執事項:
㈠㈠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經確定? ㈡㈡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房地前為訴外人廖猜所有,其於109年4月30日將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廖猜前於83年9月5日設定 系爭房地本金最高限額440 萬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被告之前身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3 年9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 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25頁、第43頁至第46頁),自堪 信為真實。
㈡訴外人廖月於另案向被告借款,提供另案的擔保物設定抵 押給被告,事後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672號強制執行 ,被告因而受償廖猜所欠之款項1,109,002元及執行費15, 358元。廖猜對被告目前並無最高限額抵押債務存在,也 就是說廖猜之前將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負 的債務已經清償完畢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 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672號強制執行卷核閱無誤, 並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案件批覆單、交易明細、本 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影本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49頁至第55頁、第61頁至第63頁)。 ㈢按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 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 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同條第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 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又最高限額抵 押權,係指在抵押存續期間內,不限於借貸次數,得借得 還,於最後決算時,在最高限額內有擔保效力而言。此種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者外,即將來發生 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而本 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權利存續期間需至113年9月2 日始屆至,則即便訴外人廖猜將系爭房地出賣並移轉所有 權予原告,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權利存續期間屆至 前,廖猜仍可能向被告借款,倘若如此,基於抵押權之追 及效力,被告仍得對目前為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行使最高 限額抵押權,故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屬無 據。
㈣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者。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 繼續發生者。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 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 務人請求確定者。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或依第873條之1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 時,或依第878條規定訂立契約者。六、抵押物因他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 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 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第881條 之5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第4款之情形,準用之。民法第8 81條之12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並無民法 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擔保債權確定之情形 。又雖然原告之前對訴外人程麗寬負有債務,並將系爭房 地設定19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訴外人程麗寬,其後程麗 寬聲請拍賣系爭房地,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833號拍 賣抵押物事件執行在案,該執行事件本院有通知被告,被 告並有以110年10月25日陳報狀陳報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 關係,但其後程麗寬已聲請撤回執行,本院執行處並囑託 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2月6日塗銷該案就本件系 爭房地之查封登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110年度司執字第19833號強制執行卷核閱無訛,則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亦不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擔保 債權確定之情形。再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有約定權 利存續期間之抵押權,固亦無民法第881條之12第2項規定 之適用,則即便目前訴外人廖猜已無積欠被告抵押債務, 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仍存在,原告請求塗銷即屬無憑 。
七、綜上,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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