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號
ULDV,111,補,187,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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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裕範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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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